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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設項目管理與建設項目監理的關系?

摘要:本文從建設項目管理和建設項目監理的含義、業務範圍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論述了建設項目管理和建設項目監理的關系。

建設項目;項目管理;工程監督

壹、施工項目管理

(1)意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項目管理的定義是:對項目從開始到完成的全過程進行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成本和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具有壹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工程。2003年,建設部發布《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管理的含義,即建設項目管理是指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合同約定,在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代理、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成本、合同、信息等進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國內外對建設項目管理概念的定義非常相似,即都認為建設項目管理是壹種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其工作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二)業務範圍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施[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範圍包括: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和投資確定;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征地、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執行,組織設計單位優化工程設計,比選技術經濟方案,控制投資;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建築材料、設備和建築構配件供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執行;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決算,辦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移交竣工檔案;7.生產試運行和項目保修管理,並組織項目後評估;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從上述業務範圍來看,建設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綜合管理上述專業服務(前期策劃、成本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代理、監理、圖紙審查)等管理要素。因此,建設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各種專業服務的集成和整合。(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健全,需要不斷完善。目前對應的政策法規主要有:1。《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2.《建設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施[2004]200號)等。二。建設工程監理(壹)含義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與國外的建設工程監理沒有完全壹致的概念。建設部、原國家計委1995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二)業務範圍1995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協調我公司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概括為“三控制、兩控制、壹協調”。(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設工程監理實施以來,建設工程監理的覆蓋面不僅不斷擴大,與工程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逐步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地位、權利、責任和義務,同時從制度上約束了工程監理的行為,保證了工程監理朝著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的方向逐步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7.《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四)發展回顧建設部1988發布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1988 ~ 1993,這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建設監理系統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等8個城市以及能源、交通等水電、公路系統進行試點。隨後,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20個工業交通主管部門;

2.1993 ~ 1995,工程監理工作在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3.1995第六次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從1996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從1996到《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 50139-2000)頒布前的2000年,中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處於發展之中。從1996開始,在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項目、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中外合資項目中開展建設監理。這裏監理企業的快速發展,有效地控制了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和成本,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建立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初步設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保修階段,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應控制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成本。但由於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成本等內容主要以實施監理為主,人員配置和工作內容強烈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另外,當時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期,人們的思想認識要經歷壹個過程,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也不到位。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責任的認識重復,導致監理單位在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開展的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在施工階段,更多的是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目前,大多數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例如,根據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個省市172156個監理項目的調查,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三。建設工程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通過以上解釋,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和提供者、業務範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從而進壹步闡明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1)委托方和提供方的建設項目管理範圍較大。它不是簡單的建築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築行業,參與項目的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設計方的項目管理、施工方的項目管理、供應商的項目管理。但由於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生產過程的整體整合者和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是壹個項目的核心。如果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以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也可以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參與項目的各方,如果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成為建設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定義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因此,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壹服務對象。

(二)業務範圍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這在《建設工程管理試行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從某種程度上說,建設項目管理是各種專業服務的集成和整合。工程監理是在施工階段對質量、進度、成本、安全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就業務範圍而言,建設項目監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項目管理和項目監理的另壹個主要區別是,前者可以將項目管理納入設計過程(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項目監理壹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用說項目前期策劃了。(三)法律責任由於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尚處於起步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壹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其實施是靈活的。壹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和深度要求可以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並明確責任。建設監理制度自產生以來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壹套相對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與之相匹配,明確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地位、權利、責任、義務和法律責任,制定了壹套適合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四)行業準入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具備資質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專業人員,必須經過考試、發證、註冊才能執業。根據2004年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並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向符合條件的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項目管理,並沒有對從業人員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於建設項目管理的發展。四。建設工程監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相比,在服務對象、業務範圍、行業準入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拓展和延伸。它是壹種靈活的運營管理模式,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訂單式服務,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在某種程度上,建設項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監理的未來發展方向。因此,應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企業轉型,以適應自身發展和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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