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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司法制度的創新

荀子曾說:“秦人心胸狹窄,對人民殘忍。”順勢而為,藏於厄立特裏亞,以慶賞之,以懲之;使天下之人,故不可不邀益於上者。”(《荀兵》)在這種情況下,難免觸犯警察,甚至觸犯刑法。在“輕則重罰”的原則下,人們可能會犯“罪”而受到嚴厲的懲罰。作為秦國法律管理的重點對象,他們是社會治安中的“不穩定分子”,被秦律視為“賤民”。在秦朝統治者的眼中,所有戰俘、逃亡者、罪犯及其家屬、私仆(男奴、婢女)、國仆、嬪妃、囚犯、被拘禁的人、移民、夫妻、繼父、事業已畢的商人、窮人,都屬於“賤民”,再加上“以言養人”,這裏列舉壹些這些人的“違法”行為,以窺見秦朝的社會秩序。

1.逃避服役。秦代男性從16歲開始服兵役和勞役。服役期間,他們必須自帶衣物、食物和常規武器,這是壹個沈重的負擔。而且,他們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到達,如果遲到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所以有開小差的規定。《秦律》規定:“三日五日,逾期;六天到十天,壹盾;過了十天,我就是甲胄了。”奉承是羞辱,不僅僅是罰款。還規定,服役期間逃跑的,要被“下仆”或“罰為市官”,降級為奴隸強迫勞動。陳勝起義時曾說“秦法:逾期者斬首”,更是刺耳。

2.因為偷竊。秦律《盜竊罪》對侵犯財產罪的規定尤為詳細。就犯罪主體而言,在《法條解答》第187條中,有賊、男士賊、士紳賊、男仆賊、子賊、父賊、奴賊等;就侵害對象而言,有牛、馬、羊、豬、衣服、絲綢、錢幣、桑葉,還有偷盜孤寡、偷盜人祭、封印書信、偷盜界碑等等。《雲夢秦簡》甚至將“偷桑葉而不牟利”的情況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記載,可見秦律的嚴厲和社會“犯罪”現象無處不在。李斯曾對說:“關東賊群起,秦出兵懲治,殺了許多人,但還更多。偷多了,看守、運輸、調頭、辦事都吃虧,稅也大。”承認“盜多”的社會現實及其政治根源,因為勞動力常年駐紮在外,承擔著繁重的漕運任務和無止境的土木工程,如築城、築宮、築墓;要交重稅,真的沒辦法了。(見《史記》。《秦始皇傳》)

偷竊鑄造貨幣是壹項嚴重的罪行。文章《封閉診斷。《盜鑄》說:甲、乙某李世武,捆綁男子丙丁及其新鑄的110錢和兩箱模具報案。

4.應該被控制的行為。雲夢秦簡牘語書上說,私鬥、拾遺、私徙、飲食、不合時宜砍伐樹木、鑄匿名信、巫術、假戶籍、將汙穢和骨灰扔到街上等種種不良行為,都被視為犯罪,官員“知而不為”,甚至“養而藏惡”,都要嚴加懲處。

5.廢令無為。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和公務被稱為“廢止令”,法律將對其進行處罰。如果在路上撿到公私財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交或上報,否則“準盜竊罪論”將認定為盜竊罪。再比如,如果鄰居失火被盜,所有鄰居知道了不報都會受到懲罰(不管罪不罪);李典和吳總是有責任的,即使他們不知道,也會受到懲罰。此外,如果官員未能協助追捕逃犯,他將受到懲罰;“有賊殺了人就沖,不幫別人。他們百步勝於野。”如果小偷當街殺人不阻止,100步以內的人都要受罰,在野外根據傷勢罰兩甲的價錢。這是很重的懲罰。

6.犯罪。那些“不該作為而作為”的,就叫刑令。(1)酗酒:土地法規定:“住在田舍的人不敢喝酒。田色夫、布左特此禁止。違抗命令者,有罪。”(2)去部門就是擅離職守。比如秦法規定,凡看到冒煙起火的,必須到地方滅火或向地方報告,但“倉庫保管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擅離崗位。(3)誣告:《法律問答》寫明:“甲告乙偷牛,賊若傷人。今天B不偷牛不傷人。問賈呢?端為,為虛妄之人;不當行為不是審判。”——故意誣陷人坐反,又無意指責人罰款,區別對待。(4)殺害兒童。《法律問答》載:此生,孩子全在身,無妖魔鬼怪。如果妳不想和很多孩子生活在壹起,妳會殺了他們。理論是什麽?殺死壹個孩子——拒絕餵養壹個健康的新生兒——應該被當作“殺死壹個孩子”;如果嬰兒殘缺不全,有異物,殺之不算殺兒論。

秦代的治安處罰手段多種多樣,有時對壹個罪名同時適用多種處罰手段,如“為城之死”、“為城之死”、“為城之死”、“為城之死”,更為嚴厲。如《復律》有雲:“藏子不審,得贖而容;百姓年紀不大,老了也不請自來,卻敢弄虛作假。碼老頭的控告,壹人壹條;吳人戶有盾,皆遷之。”意思是:登錄時隱瞞未成年人,且病殘情況不實的,由基層負責的李典、吳老承擔法律責任,予以寬容的處罰,並給予挽回的機會。而且老百姓不“老”,就是不到60歲時代的法定年齡,或者老得不能報,不管報不報,也敢騙政府。我罰兩甲,李典和吳老各罰壹甲;每壹個同班的人都會被罰以盾牌,所有人都會搬到偏遠的地方。《秦律》也實行“輕罪重罰”原則,只要有犯罪故意,無論是否實施,都要定罪;哪怕是小家子氣,細致入微,也不要放過。如《法律問答》載:“或偷桑葉,無所利,則三十歲。”偷壹文不值的桑葉,要罰王十日苦役。“A賊,贓物價值幾千塊,B明知是偷的,臟了無利可圖。”兩人同樣有罪。《賊法》規定,拔壹個人的胡子,掀壹個人的發髻,只要他六處感到疼痛,就構成犯罪。如果他被判“傷身”,就應該像用針紮人,用劍切發髻壹樣,判他“完城”。查秦簡,這種處罰手段大致相當於《治安處罰法》,內容如下。如果嚴重犯罪觸犯刑法,就要判貓頭鷹死刑,等等,這裏不壹壹列舉:

1.葉:罵,羞辱,警告。《秦法十八種》說:“禦史征,缺,盛。二甲酯;請晚三到五天。”國家征義務兵,不應征者罰兩;應聘,遲到3-5天的,就是“焦慮”。《秦律答》:“賊傷民,官以為鬥傷民。官員談論此事是否不當?當,哎。”法官把“小偷傷人”錯判為“打架傷人”,依法給了他壹頓罵。他在形式上被從輕處罰,但因為“有案底”,這個人背負了終身的“前科”。

2.跟隨:公布惡行,遊街示眾,嚴厲警告。擡高市場價格並懲罰他們。

3.mm:精細,通常以護甲和盾牌的數值來衡量;或者用勞役刑和守邊刑來代替。《有效法》:“秤[器]不正,十六兩[壹斤]以上,官[罰金]壹甲[付律師];不賺十六兩到八兩,就拿盾牌。”而且上面說的偷桑葉,壹分錢都不值,而且“是三十天”,罰三十天苦役。交不出這筆錢的,也要受到“守”的懲罰,即限期守邊。

4.贖回:通過支付金錢來贖回被判刑的刑期。這需要壹定的條件:1有對應的恒等式,2。根據不同的收費支付不同數額的金[黃銅]、錢[硬幣]或布[壹布寬8尺,寬2.5尺,錢11為1布]贖回。也可以通過服苦役、守邊來轉換。

5.饑餓:用於懲罰不遵守監獄規則的囚犯,只提供正常數量的1/3讓他們饑餓。這也是壹種體罰。

6.反抗:又稱“完成”,剃掉胡須和鬢角以示羞辱,但保留頭發。比如《秦律雜抄》。《傅法》載:隱瞞少年殉職之戶口而不報,且登錄病殘不實,則“典,舊者贖之。”李典和吳老被判忍刑,但允許他們為此付出代價。《法律問答》:“或者打架,咬掉鼻子,如果耳朵,如果手指,如果嘴唇。靠什麽?討論:壹切要寬容。”咬對方耳朵、鼻子、嘴唇、手指等的人。打架時會受到“寬容”的懲罰:剃掉胡須和鬢角。

7.剃光頭發比忍受懲罰更重要。

8.丠:墨刑,額頭有墨痕。

9.嘿:鞭笞侮辱。如《秦十八法》記載:“輦破毀陶、鐵、木,故須破譚車。值壹塊錢,十塊;如果它的價值超過二十美元,妳就會熟悉它。”

10.搬遷:強制搬遷。這在性質上比流放要輕。秦律雜抄:“五賊...如果利潤小於220(錢)到1,那就動吧。”五個人* * *偷了不到220塊錢,哪怕只有1的錢,都搬出去了。“於是大夫斬了,動了。”執行死刑的醫生的親屬將搬到邊境地區。

11.不不不:沒收犯人財產,包括家奴。沒收犯人的妻子、嬪妃、子女、家人甚至親友為奴為仆,取消其“良民”戶籍,進入“賤民”行列。“歷史記載。《尚軍傳》甚至說:“事末懶貧者,以為有報。”那些因為生意或懶惰而貧窮的人也受到政府的懲罰。《法律問答》:“丈夫偷幾千,妻子藏三百。”如果妻子知道是偷的,會被指控偷三百;如果不知道是贓物,就以“收訖”處罰,以“沒收”處罰。

13.程丹:在嚴密的監視之下,他被懲罰為苦力,如建造城市和挖掘溝渠。如《答法》:“謀盜者,當以城刑之。”服役期間,他逃跑了,被俘後,他成了壹名仆人。所謂“官”,就是在政府裏做壹輩子的奴隸。女人被稱為“小妾”。

14.傾銷、白餡和鬼工資:監視下的罰款糧;懲罰篩白米、選白米或上山砍柴的工作。

15.臣妾:作為公奴、女奴來懲罰。這些人往往是罪犯或戰俘的家屬。

16.連坐:因血緣關系、村裏關系、職務關系,參與連坐犯罪而被處罰。所謂“盜竊等罪,同居應坐。”“軍官和軍官已經解體(被問),他的[上司]命令他坐下。”

17.審查:對姓名和官銜進行審查,取消其公民身份或官職,剝奪其相應的權利。見尤氏之法等。讀法律,傳法律。《秦律令雜申》規定,地方上負責讀法的官員有責任定期向朝廷(時宇府)有關部門核查新法、新令的頒布情況,以便及時準確地傳達。《內史雜記》規定,各郡應向位於郡內各地的“諸官”通報,並抄錄官政所遵守的壹切法規。各級法官、官員要熟悉法律法規,忘壹個罪,“各有各的忘法”,犯壹個法字的錯誤,也是很苛刻的。法律官員要負責及時向轄區內的公眾宣讀和解釋法律,正確解釋法律,使人民群眾“知法守法”,依法辦事;人民群眾要求知法的要求應該得到滿足,問而不答的人要受到懲罰;而且,每壹個問題和答案都必須是“每壹英尺六英寸的象征”。書到了,就叫法名去告訴官員。”本“符號”壹式兩份,其中壹份由法務人員存檔,壹份由民眾留存備查。老百姓要“以官為師,以法為教”,不要聽信法律之外的言論。

2.報案。在雲夢秦簡中,人們向政府報告和請示稱為“易”,法律官員報告或檢舉稱為“告”。比如《封閉診所》裏就有壹個男人自己去官邸的例子。他說:“我在這個月的某壹天以壹個吳的身份逃跑了,並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今天來自首。還記載著某村的李殿甲來告訴我,B,也就是本世吾,突然在自己家裏上吊,不知何故。立即派石齊去視察。

3.診斷是指現場檢查和調查。《封閉診斷與死亡》中有壹個例子,是對上吊自殺的現場勘驗。要求:縣政府的“靈石”獻與“獄官”和李典、吳老以及死者的血親壹同出現。到達現場後,要獨立走向屍體,親自檢驗。首先,仔細檢查環境痕跡,重點是繩子的末端。如果有打環的痕跡,要檢查死者的舌頭能不能出來,再檢查頭和腳離繩子的末端和地面有多遠,有沒有屎和尿流出來;然後解開繩子,將屍體放平,註意口鼻處是否有“嘆息”,看脖子上的繩痕處是否有淤血以及淤血痕的形狀是半個圓形還是布滿脖子,測試死者頭部能否從絞索中出來;如果無法擺脫,就解開死者的衣服,全面檢查他的身體、頭部、頭發、發髻有無異物,無痕跡。如果舌頭沒有伸出來,口鼻沒有嘆息,繩痕沒有淤血或滿圈淤血,繩子系死了頭也拿不下來,那麽就很難認定這種“上吊”...自殺者首先要有原因和表現,所以要請其同居家人綜合判斷死因。

4.鏑,審訊和取證。“封閉診所”裏有壹份法律文件,內容大致是這樣的:“我負責通知壹位郡督,有壹個人正在受審。他坦白說‘我是壹個紳士,住在某個縣。’請核實他的姓名、身份、居住地,查明他犯過什麽罪,有什麽前科,赦過什麽罪,有沒有偷稅漏稅、逃避服役。有什麽陰謀?妳檢查過了嗎?請派熟悉情況的人依法守護其家。復印報紙時,請逐項復印報紙。這是給妳的信息。“取證是破案非常重要的環節,法官有責任收集和提供有效的證據和材料。

5.封閉起來。“封診”包含壹種“封書”的風格:根據某縣令的公函,要求查封壹個有案件在審的家庭的財產、妻子、兒子、女兒、奴隸、奴婢、衣物、家具、畜產品。現在事實如下:

a室,人:壹室兩室,各有門戶,所有房間都鋪瓷磚,木結構完整。門前有十棵桑樹。他的妻子已經逃跑,還沒有見面接受扣押。子女:長女,未婚;最小的兒子,剛滿十五歲;家仆是男奴,家奴是女奴。另壹只公狗。他還依法詢問了當地壹名李典及其同事吳某、牟某,並嚴肅向他們交待:“A在調查範圍內是否還有其他房產負責人?”如果A任其泄露,不登錄,妳要負法律責任。“有人和其他人壹致確認,應該被A封的人都到齊了,沒有其他要封的了。於是他把密封的房間和人交給某個人,想辦法和排裏的其他人輪流守著。等待縣政府通知——可見,縣級法官到基層執行任務時,相關村的負責人必須到場承擔任務和責任。

6、新聞,就是審問,審問。“封閉診斷式”規定審判要以“得人情而不搶,搶則下,懼則敗。”秦人認為鞭刑酷刑不可取,恐嚇是失敗的;審訊是建立在不懲罰的基礎上的,恐嚇是無能的表現。而且,要求審理時,“要先聽妳說的,再寫。”讓原告和被告“各說各話”,即使知道是作弊,也不要馬上反詰。他們應該等到“他們的話已經寫出來了,無解了,所以被嘲諷。”要等雙方都把話說完了,記錄無誤了,才能進壹步提問。如果對方壹再追問仍不斷翻供,拒不接受判決,那麽,“法律上該掠奪的就掠奪了。”在掠奪對方的時候,壹定要做壹個“字據”,把審問的情況記清楚,作為量刑的依據。

7.抓住就死。逮捕壹切已經犯罪或正在犯罪的罪犯,如現行犯、潛逃犯、越獄犯、隱匿犯,不論是否經過審判。根據《法律問答》規定,凡是國家官員和縣以上官員,都有義務隨時參加抓賊;政府可以任命壹名專門官員來防止盜竊,偵查和追捕罪犯。同時,國家對參與活捉死者的人給予重獎。如果“罪犯”被抓獲,可以得到他的財物,國家會給抓捕者兩兩黃金。然後嚴懲縱賊和隱賊;懲罰那些沒有盡到幫助受害者的義務的人和沒有盡全力支持小偷的人。這些都有助於政府法律人員的抓捕、偵破、防盜等執法活動。《法律問答》中有壹個例子:“丈夫、妻子和兒子* * *偷竊,都要受到懲罰。今天,賈將竭盡全力去抓它。問壹個什麽時候買(獎勵)幾何當買家是兩個還是兩個。”壹個家庭的丈夫、妻子和兒子都因盜竊被判“刑事處罰”。現在壹名男子將其全部捕捉並舉報。該給多少獎勵?按照法律規定,每個人會按照抓到的人頭給兩兩銀子。

8.檢查。對殘疾人和死者的檢查。“封閉診斷。《走出孩子》提供了壹個測試壹個被毆打並流產的婦女的例子。女甲送來壹組用布包著的凝血物,說是被鄰居丙毆打流產的六個月大的胎兒,縣衙知府立即做了檢驗,記錄在書信簿上:仔細檢查,血塊從手指到手肘,但難以辨認是胎兒;我把它扔進壹盆清水裏,輕輕地灑出來。我看到胎兒的頭、身體、手臂、手指、腳、大腿、腳趾都像人,但眼睛、耳朵、鼻子、性別看不清楚。把它從水裏拿出來,它就凝固了。所以確認是流產的胎兒。還特意派“李妾”檢查女甲外陰出血、受傷情況,確認流產胎兒是因為受傷才出來的。特別報告檢查結果。

9.在路上檢查人們的身份。《秦律》《巡律》規定,說客留宿而不傳話,所在郡縣要罰甲價。年底了,縣裏要問責,要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因公出差的政府官員和士官可憑相應證件在國家郵政站和候車大廳享受住宿及相關服務的便利,但需交驗證件,不得超範圍使用。壹般商旅生在途中、過海關、停留停留時都要接受檢查,包括身份、旅行目的地及其方式、攜帶物品是否合法等。雙方應對未調查或虛假調查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對入境車馬要進行免疫檢測。《法律問答》載:“諸侯與客,以火炎[烤]其衡軛——炎是什麽?當壹個封臣治不好壹匹馬的小蟲。騷馬蟲美[附]於平衡軛,炎之。”

10.警察袖手旁觀。在秦國軍事統壹全國的過程中,經常發出“警令”。戰時的治安在當時是很受重視的。《大事記》描述了南郡的壹次警備活動:秦始皇十九年,準備南下攻楚,於是“南郡備警”。這是壹次戰時治安活動,對全體軍民實施強有力的控制。在警察準備期間,那些吹噓敵人實力以動搖軍隊士氣的人將被斬首。這是嚴格意義上的不放貸。在警方準備期間,所有言行都受到嚴格監控。《墨子》中也有相關記載,之前的文章中已經提到,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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