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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解釋,1,黃色補貼,2,國民待遇原則,3烏拉圭回合談判

黃色補貼概述

黃色補貼主要涉及被認為扭曲貿易的國內支持補貼。該協議規定了政府可以向國內生產者提供全部國內支持的規則(按“綜合支持”計算)。此外,該協議要求,綜合支持金額應根據商定的百分比減少。

綜合支持量是在逐產品的基礎上計算的,方法是將壹種產品的平均國外參考價格與其適用的管理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生產數量。為了獲得綜合支持的總額,非特定產品的國內補貼應加到按逐項產品計算的補貼總額中。

綠箱補貼和藍箱補貼不納入綜合支持。而且,當給予某壹產品的支持低於5%時,該產品的補貼支出的減讓承諾應當排除在外。同樣,如果壹項非特定產品的國內補貼不超過農業產值的5%,則該產品的國內補貼免於計算。對於發展中國家,最小百分比為10%。

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和農村發展,《協定》還允許發展中國家免於計算綜合支持,從而免於下列減讓承諾:

普遍提供的農業投資補貼;

為資源貧乏的低收入生產者普遍提供投入補貼;

鼓勵放棄對麻醉植物的補貼。

該協議要求各國減少根據上述具體百分比基數計算的綜合支持金額。附件中的表2表明,已作出相關承諾的國家必須實施國內支持減讓。發達國家同意在10月將綜合支持從基期達到的平均水平1995降至1,降幅為20%。該協議要求發展中國家在10期間減少綜合支持。由於這些承諾,已履行承諾的國家提供的綜合支助總額預計將從基期的1986美元降至1977.2億美元,並在執行期結束時降至624.97億美元。[1]

黃色補貼的反補貼措施

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規定,補貼必須是由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的,且沒有任何不利影響,才能采取反補貼措施:

1,對另壹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2.使其他成員根據GATT1994直接或間接產生的利益無效或損害,特別是根據GATT1994第2條約束性關稅減讓產生的利益;

3.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

參考

=聯合國國際貿易中心英聯邦秘書處,趙譯。世界貿易體系商業指南,第二版[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1。

國民待遇原則WTO的基本法律原則之壹,是指壹個國家在公民權利方面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本國公民和企業同等的待遇,而不是政治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的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壹成員領土後,也應享受與該國同等的待遇,這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重要體現。嚴格地說,國民待遇原則是外國商品或服務在進口國與本國商品或服務同等對待的原則。

簡介

當外國產品進入另壹成員領土時,不得對其直接或間接征收高於對相同國內產品征收的國內稅或費用。就貨物在國內銷售、促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而言,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於國內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關稅減讓:通過關稅減讓降低關稅,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多邊談判達成的關稅減讓對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任何成員都無權單方面改變。如果壹個成員想在特使下提高自己的關稅,它必須與相關成員談判並支付補償。

意義的要點

國民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重要原則之壹。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這壹原則被擴展到“服務貿易”等領域。是指提供給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相關漫畫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待遇不低於國內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包括三個要點:第壹,國民待遇原則適用於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但由於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具體受益者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也不同;第二,國民待遇原則只涉及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進口成員中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第三,國民待遇定義中的“不低於”壹詞,是指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與進口成員的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同等的待遇。如果進口成員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廣義的國民待遇原則也可以稱為非歧視原則或不歧視原則。怎麽理解呢?事實上,外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制度包含兩個不同層次的要求。壹是要求相對於內資企業的非歧視待遇,即外國投資者享受的法律待遇不得低於內資企業;二是在此基礎上,更高的要求是實現與內資企業相比的非歧視待遇,即內外資企業基本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目前,關於第壹層次非歧視的觀點在學術界有著較為壹致的認識,這種精神也充分體現在壹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和許多雙邊、多邊投資保護協定中。另壹方面,關於不歧視的第二層次的觀點很少具體討論,各國的國內立法也相當少見。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非歧視只是國民待遇制度最起碼最基本的要求,內外資企業的非歧視才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本質含義[1]。既反對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也不贊成對外資實行過度優惠的超國民待遇,主張內外資企業在市場準入、設立程序、稅收負擔、外匯平衡等方面基本壹致。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領域將與國內投資者享受同等待遇,無需設置兩套法律體系,真正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雖然外資在享受優惠待遇方面與非歧視性國民制度並不沖突,並得到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重視和普遍支持,但仍遠遠落後於非歧視性國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因此,它將成為未來各國涉外稅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課題。

無差別國民待遇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和國際經濟聯系日益密切的產物。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站在同壹起跑線上競爭,才能實現資源優化和利益最大化。隨著世界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2],資源越來越多地在世界範圍內跨國界流動,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越來越緊密地將各國連接成同壹個經濟體。例如,在北美國家中,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建立了自由貿易區、東南亞聯盟、中非經濟體、西非經濟體、中美洲市場、拉丁美洲壹體化協會和歐洲聯盟。這就要求每個國家都要考慮市場機制在世界上的作用。任何鼓勵超國民待遇、限制或禁止次國民待遇的措施,理論上都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的。

烏拉圭回合談判

1986年9月,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決定舉行旨在全面改革多邊貿易體制的新壹輪談判,因此被命名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這是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壹次貿易談判,歷時7年半,於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結束。談判幾乎涉及所有貿易,從牙刷到遊艇,從銀行到電信,從野生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療。談判結束時,參與人數從最初的103增加到125。

目標

在1986啟動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中,確定了本輪談判的主要目標:

壹是為了所有締約方特別是欠發達締約方的利益,通過降低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等非關稅措施,改善市場準入條件,進壹步擴大世界;

二是加強關貿總協定的作用,完善以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多邊體系,將更廣闊的世界置於新的有效的多邊規則之下。

第三,增加關貿總協定體系對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性,特別是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加強關貿總協定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系;

第四,促進國內和國際合作,以加強與影響增長和發展的其他經濟體的內部聯系。

談判主題

烏拉圭回合談判的議題包括傳統商品和新議題。傳統議題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保障條款、補貼和反補貼措施以及爭端解決。新議題涉及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與貿易相關的投資。

水果

就商品而言

烏拉圭回合貨物談判可分為兩部分:壹是關稅減讓談判;第二是規則的協商。

1)在關稅減讓方面,發達成員對貨物的關稅減讓達到40%,即加權平均稅率由6.3%降至3.8%;發達成員承諾的關稅稅目占全部關稅稅目的93%,總額的84%,其中承諾降為零的關稅稅目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21%提高到32%,涉及金額由20%提高到44%。15%以上的峰值稅率由23%降至12%,涉及5%,主要為紡織品和鞋類;從關稅抑制水平來看,發達成員承諾的稅目數量從78%增加到99%,涉及金額從94%增加到99%。

發展中成員的關稅減讓水平低於發達成員,加權平均稅率由15.3%降至12.3%。從約束關稅的範圍來看,發展中成員受約束的稅目比例從21%上升到71%,涉及金額從13%上升到61%。烏拉圭回合後,大多數發展中成員全面約束關稅,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韓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泰國的約束關稅在90%左右。

貨物關稅實施期限自1995 1起5年內完成。

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都已全面約束農產品關稅,並承諾進壹步降低。農產品減讓從1995 65438+10月1開始,發達成員執行期為6年,發展中成員為10年,但部分發展中成員也承諾6年執行期。

對於發達成員,發達成員總體關稅減讓幅度約為37%,發展中成員平均關稅減讓幅度約為24%。

2)在制定規則方面,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主要分為四組。第壹組包括GATT1994(簡稱GATT 1994),是原GATT(簡稱GATT1947)的修訂版,以及GATT 1994關於如何理解和安排減讓的《馬拉喀什議定書》。第二組包括兩項主要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將農產品和紡織品及服裝納入正常規則的管轄範圍。第三組包括技術、海關估價、裝運前檢疫、原產地規則、進口許可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及相關措施協定等7個協定,第四組包括保障措施、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等3個補救措施協定。

在服務方面

過去,關貿總協定只涉及貨物領域,服務不在關貿總協定多邊體系的管轄之下。因此,許多國家在服務領域采取了許多保護措施,這顯然限制了國際服務的發展。為了促進服務業的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提出了服務業的市場準入問題作為談判的重點。經過八年的討價還價,他們終於簽署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該協定於世界組織建立的6月1995日65438+10月1日生效。

GATS將服務業分為12個部門和160個分部門。12部門中,有涉及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計算機硬件安裝、軟件服務等專業服務部門;與郵政服務、電信、電傳和郵件有關的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商業分銷服務,包括批發;不同層次的教育服務;保護環境的服務;金融服務,包括保險和銀行;以及醫療、旅遊、娛樂、文化體育服務、服務業等服務業。GATS將服務分為四種形式:壹是服務的跨境交付和服務產品的跨境流動,如律師咨詢、電信服務等;二是境外消費,主要涉及旅遊、教育、醫療;三是以商業存在形式(跨境設立商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如商店、餐館、律師事務所、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四是自然人臨時流動提供的服務,包括演出、講座、醫療執業等。

GATS的壹般義務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逐步自由化承諾和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與貨物不同,服務的最惠國待遇不僅給予服務本身,也給予服務提供者。至於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在GATS不是壹項普遍義務,而是壹項具體承諾,與具體部門的開放有關,只有經過談判才能承擔。這種區分壹般義務和具體承諾的做法是GATS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特點。GATS也認識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服務業發展的不平衡。因此,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的原則反映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考慮:首先,發達國家應優先發展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第二,允許發展中國家對服務業進行適當保護,使其服務業在開放中享有壹定的靈活性;第三,發展中國家可以在開放服務業時設定條件。烏拉圭回合在服務領域取得的成就是自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於1948年生效以來多邊體系在單壹部門取得的最重要的進展。

在相關知識產權方面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單位基於智力和創造性活動成果的權利。與商品中的有形物質相比,知識產權是壹種看不見的無形資產,它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和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地域性,即壹國法律賦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在本國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產生效力。為了便於壹國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權在國外獲得法律保護,世界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逐步建立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然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範圍的擴大和技術的迅速發展,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議已不適應新的需要,同時,由於知識產權與國際發展的關系日益密切,關貿總協定將有關知識產權納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

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小組於199112年提出了包括假冒商品在內的有關知識產權協議(TRIPs)。經過討論和修改,該協議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被所有國家接受,成為正式協議。該協定闡明了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的目標和動機;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強化相關保護措施;加強對假冒和盜版的預防和懲罰;協議強調控制反競爭行為和扭曲;該協定規定了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待遇的過渡性安排;最終協議還規定了相關知識產權機構的責任以及它們之間的合作安排。《知識產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壹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世界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受其規則的約束。

改善和加強多邊貿易體系

突破原有的問題,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通過建立壹個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系得到了改善和加強,這為實施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是烏拉圭回合最突出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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