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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定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根據兵役法的規定,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和誌願兵相結合,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相結合的兵役制度,這不僅有利於保持部隊年輕,加強預備役部隊,而且有利於在現代條件下發動人民戰爭,提高戰時快速動員能力。預備役人員作為人民解放軍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履行兵役義務,積極參加軍事訓練,又要適應戰時需要,積極應召服役,投入軍事訓練,才能成為現役軍人,擔負作戰任務。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不僅侵害部隊的作戰計劃和行動,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而且嚴重侵害國家兵役管理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征兵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具體來說:L、該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如果是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就是戰時。根據我國憲法,戰時是否參戰的決定權由NPC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爭狀態的權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根據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接受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的時候。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視為戰時。2、必須有拒絕、逃避征兵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征召預備役人員並進行軍事訓練,是公民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是提高軍隊作戰能力,提高預備役士兵軍政素質,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保證。預備役人員應當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特別是在戰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逃避,否則可能構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準備轉入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能力訓練的活動。“拒絕入伍、軍訓”是指接到入伍、軍訓通知後,拒絕報到或者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征兵、軍訓”是指通過謊報年齡、自傷、裝病致殘、外出躲藏、找人頂替等方式逃避征兵、軍訓。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就構成本罪;犯兩種行為的仍為壹罪,不實行數罪並罰。3.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此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征兵或者軍事訓練的;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拒絕入伍,攜帶武器逃避軍訓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在國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預備役登記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預備役的後備來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按照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包括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的士兵、高等院校畢業生、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包括編入基幹民兵的士兵、經過預備役登記的未滿28周歲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未滿28周歲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入普通民兵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周歲至35周歲的士兵,以及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其他男性公民。(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在戰時和為國家征兵或軍事訓練而明知是拒絕或逃避的行為。如果他人將征兵視為某種其他活動,事先欺騙行為人相信並逃避,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目的壹般是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多為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據:(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動。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國家招收公民服兵役,對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年齡等條件和征兵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是保證兵員質量、提高部隊戰鬥力的需要。國防法規定:“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關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征兵任務。”徇私舞弊行為嚴重幹擾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損害軍隊威信,給征兵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別是征兵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日常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士兵的行為,情節嚴重。所謂征兵,即征召士兵,是指依照兵役法的規定,征召應征公民到部隊服兵役。就主體而言,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征兵,但不包括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的征兵。就流程而言,征兵壹般指兵役登記、身份核對、政審、收發士兵等環節。以上任何壹個環節,如果出於私利接不合格的兵,都可以構成本罪。所謂徇私舞弊,是指為謀取私利,在征兵工作中因私心忘了作弊,讓不合格的應征者入伍。其具體形式五花八門,如給不合格人員進行兵役登記,在體檢表上填寫虛假內容,隱瞞真實年齡和教育程度,偽造、變造、塗改入伍登記表,明知是不合格士兵仍予以接收等。所謂不合格士兵接送,是指部隊運送或接收不合格士兵。不合格士兵,顧名思義,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入伍條件的士兵,有的身體有嚴重缺陷、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使其不能符合入伍條件的;有的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判處刑罰的刑滿釋放人員,導致政治條件不理想;有些人在年齡或教育上不符合標準。在我國,根據兵役法第12條和第49條規定,和平時期:(1)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服現役;(2)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三)根據軍隊需要,符合前兩項條件的,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四)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65438+2月31日前,18周歲以下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戰時遇有特殊情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集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城鎮公民必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農村公民必須具有初中畢業以上學歷。凡不符合上述年齡、文化程度的條件,均為年齡、文化程度不符合要求。征兵過程中存在許多徇私舞弊的現象,如謀取私利,使符合條件的公民不能參軍,使不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軍;制造虛假信息或隱瞞真相;冒名頂替;簽名過度和簽名不足;應免、緩、不征的不免、緩、不征,不應免、緩、不征的免、緩、不征;非法收受義務兵及其家屬錢物的。接送不合格士兵,是指對應征公民或者應征對象的實際表現、個人經歷、家庭狀況、身體狀況等未進行嚴格審查或者審查,將不符合政治、身體條件的士兵征集入伍的情形。運送不合格士兵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是指下列情形:(1)為謀取私利,向考生及其親屬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2)為了個人利益,征募許多不合格的士兵;(三)徇私舞弊,情節惡劣,致使征集的不合格士兵在部隊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在征兵過程中,徇私舞弊,拒不改變主意的;(5)戰時因失職而征召不合格士兵,影響部隊軍事行動,等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違法失職造成大量不合格士兵入伍的;應征入伍的不合格士兵在部隊犯罪或造成嚴重惡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召的不合格士兵嚴重影響軍隊建設或作戰訓練等重大任務的完成。(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在征兵工作中負有征兵義務的征兵工作人員。既包括地方武裝部負責征兵的人員,也包括征兵軍隊派出的武裝部工作人員。(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但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至於施暴者的犯罪動機,可能五花八門,有的是為了金錢等非法利益,有的是因為親朋好友的親情而徇私,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嫉妒。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因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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