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懲罰制度:
1)遵守超市工作時間規定,不遲到早退,遲到5分鐘以內處罰3元,超過5分鐘處罰10元,15分鐘。超過15分鐘,按曠工處理,壹次20元不簽到臺。
2)請假要提前報告,未經批準曠工按曠工處理。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曠工三天者,予以辭退,罰款50.00元。
3)工作期間,如與同事發生爭執甚至打架,視情節輕重,第壹次罰款50.00-100.00元,第二次辭退。
4)工作期間不要見親友。未經經理批準會見親友,第壹次每月警告壹次,第二次罰款5元,第三次辭退。
5)工作期間不要聊天、私下購物或哼曲子。發現壹次,責令購買日期大的產品或3.00元以內的破損產品;第二次責令其在10.00元內購買大棗或破損產品。
6)銷售人員在驗收貨物過程中,如未能嚴重損壞貨物或日期太舊,由銷售人員負責人負責。
7)每月10-12期間上報日期,每日產品每周上報壹次。日期未報的,由責任區內的人負責。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店長、經理工作安排,罰款10.00-20.00元。
9)因服務不規範造成顧客投訴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的罰款。
10)如果貨架和地堆上的貨物數量小於最大存儲容量的1/2,則應立即裝載貨物。及時供貨情況下貨物儲存量小於1/2的,每1種貨物罰款2.00元。
11)壹件商品要簽價簽,同壹店鋪多樓層商品要有價簽,每少壹個價簽罰款1.00元。
12)需要店內編碼的產品,應粘貼100%,每少壹個價簽罰款0.3元。
13)如果商品有重復,就要把沒用的條形碼遮蓋起來,貼上價簽;有店內編碼的商品要粘貼正確。以上兩種錯誤造成銷售錯誤的,由責任人補足差額。
14)客戶購買產品時,要幫助其仔細挑選,確認沒有受損銷售。如因損壞顧客要求更換,責任人應承擔損失。
15)收銀員要堅持唱、收、付,不唱罰2.00元。
16)易碎品要仔細擦拭和運輸。萬壹破損,負責人會買(超市會打折出售)。
17)超市各責任區的衛生要保持良好,貨架上不能擺放個人物品和雜物。如被發現,將視情節處罰清理店鋪。
18)收銀員應提前計劃好使用的耗材,因無計劃影響商品銷售的,罰款3.00元。
19)收銀員不準違規操作(營業室內清點現金、為親友結賬、不收貨出貨、或收錢不在電腦上銷售等。).輕則罰款20.00元,重則罰款100.00-500.00元並辭退。
二、獎勵制度:
1)獎勵人民幣20.00-100.00進行技術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為超市增加額外效益。
2) 20.00-100.00元用於保護公物,搶救事故,避免損失。
3)每季度值班未遲到早退的員工獎勵30元。
4)員工發現顧客有偷竊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每次獎勵人民幣5.00元。
5)凡舉報內部員工偷菜的,獎勵人民幣100.00-2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