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方如何避免起訴離婚?
當夫妻壹方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另壹方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解決離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壹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根據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文書以公告方式送達失蹤人。夫妻壹方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失蹤壹方送達訴訟文書是壹個難題。法院怎麽解決?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人送達訴訟文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法院將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被告可能看到也可能看不到。無論他們是否看到它們,都被認為已經送達。被告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不到庭或者不應訴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院訴訟的正常進行和公民上訴的合法權利的行使。
2.可以為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解除婚姻關系。
(1)宣告失蹤,是指對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公民,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其失蹤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謂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信,不確定是生是死。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宣告失蹤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個月。公告期滿仍無消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壹方被宣告失蹤後,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對於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壹般準予離婚。
(二)宣告死亡,是指對於下落不明壹定時期的公民,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錄或者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和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酒店發票等。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如:通奸用的避孕套、衛生紙(毛巾)、內褲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相關工具。
3.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帶、錄像帶或者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所反映的聲音、圖像,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配偶和戀人壹起拍攝的照片、視頻、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如:配偶有什麽違法行為被親戚朋友同事鄰居觀察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與法官的談話筆錄。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認為有必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檢查記錄是指檢查員在現場檢查時所做的記錄。比如配偶被毆打、投毒時,公安人員報案後的勘驗筆錄。
三。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訴,原告攜帶訴訟所需的證據和其他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
2、審判,法院受理案件後開始進入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3、調解,依法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4、判決,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