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級。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級別、職級、等級,同時降低其工資和待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解除、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工作人員職級、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被撤銷職務的,降低其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級別,同時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被撤銷職務的,降低其職務或者職務等級,同時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公職人員非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產,由其他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監察機關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依法返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返還又無法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糾正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及其他利益。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與其所在機關或者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行政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沒有應當再次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其晉升職務、職級、職級、職務和職員職級、職稱和工資待遇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職級、職級、職務和工作人員職級、職稱、工資待遇。退休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但可以追究;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調整。違法所得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物,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依法返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返還又無法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除公職人員非法取得的財物和本人用於違法行為的財物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以外,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依法返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返還又無法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規定,被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