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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為維護校園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創建“平安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壹章?壹般規則

規則壹。在校園內行駛和停放的各類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規則二。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學院領導下,依法實行歸口管理。保衛部門是學院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規則三。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實施校園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之壹。各級要加強對師生的道路安全知識教育,嚴格執行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機動車輛管理

第四條?機動車輛憑《xx旅遊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在指定路線行駛和停靠。

第五條?外來車輛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履行登記手續,按指定路線通行。

第六條?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km/h,校園內限制機動車鳴喇叭,禁止超速行駛。

第七條?禁止無牌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進入校園和公園。

第八條?禁止各類運營車輛進入校園;禁止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設置教練場、試剎車,嚴禁酒後駕駛。

第九條?為學院建設和生活服務以及在校園內舉辦各類會議、活動的外來車輛臨時進入校門,主辦單位應提前向保衛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車輛需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條?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殊車輛進入學校時,門衛應積極引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壹條?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標線確定的道路內安全行駛,進出學校大門時應當主動接受門衛的檢查。

第十二條?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嬰兒除外),違者批評教育。

第十三條禁止在校園內騎車掉頭、快速騎行、騎車追逐和做危險動作。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騎車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非機動車的鈴、閘、鎖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後,必須服從值班人員的管理、檢查和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或者校園交通標誌行駛。

第十六條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校園內設置的各類交通設施。

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校內道路、架設管線時,必須持有學院相關單位的施工證明,建設部門應設立警示標誌,並在完工後及時修復路面及相關交通設施、清理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嚴禁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阻礙交通的障礙物,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放貨物、擺攤經營或進行其他活動,以免妨礙交通。

第五章?車輛停放

第十九條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內不準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

第二十條?禁止在非停車點停車和停放。停車區等指定場所要擺放整齊有序,對不服從管理的要按照校園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壹條?學院舉辦大型活動,校外客人等臨時車輛由保衛處指定臨時停放場所和指揮調度。各部門、各單位舉辦講座、報告、文體活動或租用體育場地,主辦單位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確保交通暢通。

第二十二條?對於停放在學校院內的車輛,駕駛人應做好安全防範,關好門窗,車內不得放置貴重物品。

第六章?道路交通設施事故處理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安保部門應當擬定校園內道路交通警示牌、燈光、線路、減速帶、隔離樁等交通設施建設方案,辦理相關項目審批事宜,並組織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損壞學校公共設施或道路者,將追究責任,並按所需價值賠償。

第二十五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時,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學校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輕微事故壹般由安全部門調解,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重大和惡性事故必須報公安管理機關處理。肇事逃逸者,應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不服從學校管理規定的外來車輛,拒絕入校或責令離校,有學校機動車輛通行證的收回。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三種處罰:

批評教育,收回xx旅遊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等處分。

第八章?補充規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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