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壹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轉讓或變更。
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四條簽訂施工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發包人在進行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時,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商必須具有相關部門批準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第五條實施工程建設,承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或者開工前的規定期限內,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2.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5.招標項目,中標通知書已經發出。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於可能出現的問題,需要商定解決方案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格和開工、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壹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方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查和驗收方法;
5.合同價格調整及支付方式;
6.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和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和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10.爭議解決;
11.安全生產保護措施。第九條發包人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和責任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並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當與委托監理合同中規定的權限和責任相壹致。第十條承包方應當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保證工程質量。無工期定額的項目,合理工期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十壹條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有關規定。
發包人應在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驗收要求,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第十二條工程價格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為指導,合同價格由雙方通過招投標協商合理確定,並根據合同及時調整價格。第十三條發包方應當將全部工程發包給施工企業,並簽訂總承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性較強的復雜工程也可以發包給幾家施工企業。
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或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承包人才能將部分工程分包並簽訂分包合同。在這方面,承包商應在分包現場派遣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以管理和監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人的行為違反總承包合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如果分包合同與總合同有沖突,以總合同為準。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如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2.執行國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並組織實施和指導使用;
3.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審查施工合同的簽訂,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5.制定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賠償損失的範圍;
7.建築合同糾紛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