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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指導、規劃、監督、協調和服務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法制和行政執法工作。

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第五條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六條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當追究違法行政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應當實行由行政首長負責的行政執法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將責任制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級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第二章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第八條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全面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條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向社會公布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有義務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回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執法中提出的特定問題。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新進入行政機關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執法專業培訓,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執法規則,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高效和有序。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必要的執法監督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機關有效行使職權。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不推卸、不放棄執法權,不越權、不亂處罰。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的事項,不得無故拖延或者以權謀私。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應當制定統壹的文書格式,建立檔案;做好統計和信息反饋。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循下列規則:

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二)廉潔奉公,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三)著裝整潔,儀容端正,文明執法;

(四)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第三章行政機關執法程序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表明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在有統壹服裝或徽章的地方,他們應按要求著裝和佩戴徽章。第十九條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公開進行,接受群眾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壹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表明自己的身份;

(二)登記備案;

(三)調查取證;

(四)聽取相對人的意見;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需要當場處罰的,還應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二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生效日期;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及其負責人和執行人;

(五)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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