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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義法》第80條第2款

當談到反恐時

在許多人的心目中

腦海中浮現的第壹張照片

那是真的

或者是這樣的。

其實這只是反恐工作的壹個方面。

——應急響應工作

現實生活中的反恐工作

更多的是防患於未然。

例如

旅行安全檢查

實名註冊

送到開封檢驗

舉報有關恐怖主義的線索........

交通票,環保票,城管票......

這些票可能很熟悉,

那張“反恐”票,妳知道嗎?

簡單來說就是公民、法人等主體

因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因此

哪些行為容易觸犯反恐法?

哪些行業容易“踩雷”

下方/下面/下面

給妳拿個箱子。

盤點我市發行的“反恐罰單”(節選)

1

個人:傳播恐怖音視頻。

Blank 2018 1月,王出於好奇,下載並轉發了3個血腥暴力的恐怖視頻,造成了惡劣影響。深圳市公共福田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王觀看、傳播暴力視頻、錄像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blank 2065 438+2008年2月,網友易某在QQ空間上傳多張宣揚暴力恐怖思想的圖片。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易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法律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2

酒店:登記的旅客信息有誤。

blank 2065 438+2006年7月,深圳警方及相關部門在偵辦壹起走私案件過程中,發現深圳口岸X招待所違反實名登記規定,未如實登記涉案人員身份信息。經調查,確認該招待所多次未按要求核對、登記旅客信息,未能及時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深圳警方對該酒店作出行政處罰65438+萬元,對該場所主要負責人陸某罰款65438+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顧客身份,或者為拒絕查驗身份的不明身份顧客提供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流公司:未嚴格履行“三100%”責任。

blank 2065438+2007年3月,深圳某快遞公司未落實100%事前驗視、100%寄遞實名登記制度、100%X光機等安檢制度,致使裝有危險違禁品槍支、鉛彈的包裹無法順利流通,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深圳市反恐辦將案件移交快遞主管部門,深圳市郵政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1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法人李作出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空白2017年8月,深圳某物流公司未按規定對運輸、寄遞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和啟封檢查。深圳市交通委員會(現更名為深圳市交通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該物流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654.38+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鐵路、公路、水上航空貨運、郵政、快遞等物流經營單位,,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執行安全檢查制度,不查驗客戶身份,或者不按照規定運輸的。(二)運輸、寄遞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禁止運輸、寄遞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三)未執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重點行業:反恐防範措施未落實。

空白2017 11月,深圳市反恐辦、寶安區反恐辦在對某汽車站進行多次監督檢查時,發現治安防範措施存在重大漏洞,形同虛設,治安力量嚴重不履行職責。鑒於此前已多次下發整改通知書,鑒於該汽車站對存在的問題拒不整改,深圳公安寶安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汽車站處以65438+萬罰款,對安全負責人處以5000元罰款。同時,根據《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反恐怖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寶安區交通局啟動了對寶安汽車站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免職、辭退,並繼續督促寶安汽車站整改隱患。

空白2065438+2006年7月,深圳公安寶安分局民警翻身派出所對轄區某加油站進行反恐安檢時,發現該加油站未配備應對突發事件的防護裝備,未制定反恐應急預案,未建立視頻監控值班監控系統。民警將加油站負責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責令其限期整改。8月份,派出所民警來加油站復查時,發現並未整改。寶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六項,分別對加油站及負責人罰款654.38+0000元、2000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制定防範、應對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處置設備設施的;(三)工作機構或責任人員不落實的;(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對不適合的人員進行崗位調整的;(五)未按照規定為公共交通車輛配備保安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控、信息保存和使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組織者、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公路長途客運站、港口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反恐不是小事。安全是妳和我的事。

反恐工作並不神秘。

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住宿要實名登記系統登記。

快件投遞應實名投遞。

水路、長途客運車票實行實名制購票。

手機號要實名登記。

車站安全升級......

無意識地

反恐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共安全關系到妳、我和他。

懲罰不是目的,宣傳教育才是目的。

看完以上案例,

妳對“反恐”有新的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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