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和審判員:
我作為韓XX的辯護人,依法出席了今天的庭審。首先,辯護人對被害人家屬表示同情和慰問,這是在場的所有人都不希望發生的。但作為辯護律師,肩負著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有責任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協助法院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既是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的壹個交代,也是對被告人和全社會的壹個交代。
就本案而言,這位辯護人總的辯護意見是:韓XX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對韓XX的故意傷害罪指控不能成立!
眾所周知,故意傷害罪的成立客觀上要求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自責原則,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麽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當然不負刑事責任。具體來說,本案中,需要查明被告人韓XX實施的行為與被害人金x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首先我們來看韓XX實施了什麽行為——根據起訴書指控和法院查明的事實,韓XX實施了“用鋼管多次擊打金X背部”的行為。
因此,本案的焦點在於“用鋼管多次擊打金×背部”是否導致了死亡的嚴重後果。
根據廣德縣公安局法醫屍體檢驗鑒定書的鑒定結果,可以確認金X的死亡原因為——“胸部銳器外傷致心臟破裂死亡。”
很明顯,韓XX所持鋼管屬於鈍器,而非銳器。第二,韓XX擊中的是被害人的背部,而不是胸部。因此,無論從傷害器械還是傷害部位來看,金X的死亡原因都不是來自韓XX擊打的鋼管,而是他人實施的傷害行為。
那麽韓XX“用鋼管打金X後背”的後果是什麽呢?法醫屍體檢驗鑒定書上的記載是:“背部長挫傷帶符合杵狀指形成。”
從法醫鑒定來看,背部挫傷未達到重傷或輕傷,對被害人的死亡沒有促進作用。因此,從傷害後果來看,韓XX的鋼管毆打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屬於壹般毆打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總之,金X的死不是韓XX造成的。
或許,公訴人會做出如下反駁。韓XX的行為雖未直接造成金XX的死亡後果,但韓XX的行為幫助了共犯樓XX的傷害行為,從而* * *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後果,韓XX與樓XX屬於同罪。
對此,辯護人認為,所謂“* * *具有犯罪行為”,是指每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其犯罪活動是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的,各自的犯罪活動都是犯罪結果的必要構成,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如果韓XX的行為確實在樓XX用匕首刺傷金X的過程中起到了幫助和配合的作用,那麽韓XX無疑屬於幫助犯,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問題是:韓XX的行為是否與樓XX同時實施?如果沒有,又有什麽幫助呢?
起訴書中明確寫明本案的經過是:“201165438年2月22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樓XX在廣德縣藍色巨人網吧隔壁租房內與被害人金X因瑣事發生爭執,樓XX與被告人韓XX(樓XX的朋友)持刀追趕金X,金X逃離現場。後兩被告人在回出租屋的路上,在華東飯店後院2號門附近遇到金X。樓XX又和金X吵架了,然後就打起來了。樓XX在金X頭部、面部、胸部捅刺數刀,導致金X倒地。韓XX返回現場時,看到金X倒在地上,於是用鋼管朝其背部打了幾下。案發後,兩被告人逃離現場,X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起訴書指控的事件基本正確,但不清楚兩被告在回出租屋的路上遇到金X時,韓XX不在現場,而樓XX與金X在現場相遇。不然韓XX怎麽會回到現場?辯護人認為,這個細節需要強調,因為對於韓XX是否構成犯罪至關重要。
起訴書的上述陳述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樓XX和韓XX追金X,金X逃了。
第二階段——樓XX和金X再次相遇,從吵架到打架到樓XX將金X刺倒在地。
第三階段——韓XX回到現場,拿起鋼管打了金X背部幾下。
第壹階段,婁、韓故意傷害,但因金×逃跑,傷害未進行。按理說,如果金X沒有回到現場,血案就不會發生,但前提是,事實上金X並不服氣,手裏拿著鋼管回到現場,於是就有了第二個階段,大家都知道了這件事。正如起訴書中所說,兩人又吵了壹架,然後打了起來。樓XX朝金X頭部、面部、胸部連刺數刀,致使金X倒地。請註意,第二階段韓XX不在現場,沒有參與兩人的單挑。按理說,如果韓XX後來沒有回到現場,可能就和韓XX沒關系了,但是韓XX又回到了現場,於是就有了第三個階段。如起訴書所述,韓XX回到現場後,看到金X倒在地上,用鋼管打了他背部幾下。
從以上三個階段可以看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發生在第二階段,但韓XX沒有參與第二階段。韓XX的行為發生在第三階段,被害人已在第三階段被刺傷,因此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傷害已經發生,死亡後果是迫在眉睫且不可避免的。同時,檢察機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韓XX的鋼管擊打行為加重或促進了的死亡後果。
如果還是不能理解,可以舉壹個通俗的案例。A殺了B後,把屍體丟在了荒野裏。c路過發現了B的屍體。因為和B有仇,他踢了幾腳B的身體。C構成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綜上,本辯護人認為,韓XX的毆打行為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刀傷不是同時進行的,故無幫助。對韓XX的壹般毆打行為應另案評價。從這種壹般的毆打行為造成的後果來看,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韓XX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這個辯護人不需要向法庭表達其他的辯護意見,就這麽傳過去了。這些意見包括:1,被害人持鋼管返回現場,在與樓接君決鬥中有明顯過錯;2.這個案子是因為日常瑣事引起的,是雙方對矛盾處理不當引起的。是壹時的激情犯罪,兩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比較小;3.韓XX無犯罪記錄,平時表現良好。由於辯護重點不在這幾點上,所以這位辯護人就不詳細闡述了。
審判長、法官、辯護人對這起本不該發生的血案深表遺憾。作為律師,我們深深希望類似本案的悲劇不再重演,也希望法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給被告壹個公正合理的判決,讓法律的天平閃耀出正義的光芒!
辯護人:安徽宣光律師事務所。
律師?羅永勝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