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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基本規則

(壹)提供證據的要求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種證據,只有符合法定要求,才會有效。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各類證據的具體要求如下:

1.書面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書證,除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形式另有規定外,壹般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原則上應當提供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根據規定,原件、原件、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的,應當經該部門核對後,標明公布並加蓋印章。(3)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四)被告根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供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執行員、被訴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時,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或者其他準確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2.物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或者證明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件是大量物種,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壹部分。

3.視聽資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2)當事人應當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證明對象等。(3)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文視聽資料,還應當附上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或者其他準確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4.目擊者證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要求證人簽名。見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的方式證明。(3)應註明證人作證的日期。(4)應附上證明證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證件的復印件。

5.鑒定結論。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明確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2)向評估部門提交相關材料;(3)應有鑒定依據和使用的科技手段;(4)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說明;(5)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印章。對於通過分析得出的鑒定結論,還應說明分析過程。

6.現場筆錄。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規章對制作現場筆錄的形式有特別規定外,壹般應當註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項,並由被執行人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如果現場有其他人,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二)獲取和保存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補充證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主要有兩類:壹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線索但自己無法收集,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第二,當事人要提供原件或原件。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基本方式是調查詢問、調取有關材料、提交鑒定、勘驗。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制作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提取並保存相關證據等措施,以保全證據價值的壹種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保全證據:(1)證據可能滅失。(2)以後取證難。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保全證據,並根據證據的性質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3)對質鑒定和證據核實

證據的對質鑒定與核實,是指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對相關證據進行辨認和對質,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辯論的活動。

證據的認定和核實是證據審查的重要環節。

原則上所有證據都要當庭出示,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即使是人民法院調取的。但是,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案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在質證、鑒定證據過程中,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詢問有關證據的問題,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

(四)證據的審查和確認

1.證據審查認定的含義和內容。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指法官在聽取當事人對證據的說明、質證、辨認後,對證據的可采性所作的認定。證據核實的內容是:(1)核實證據的真實性。(2)證據的相關性。(三)審查確認證據的合法性。

2.不能作為最終決定依據的證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的。(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4)當事人超過取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原告和被告。(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材料。(六)當事人拒絕提供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對方當事人不認可的證據的原件、原物、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的。(7)當事人或者他人做了技術處理,無法辨別真偽的。(8)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九)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證據。(10)其他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

3 .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的證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後或者訴訟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用於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沒有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4.證據有效性的判斷。在審查確認證據過程中,如發現數份證據證明同壹事實,壹般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證明效力:(1)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優於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3)原件優於復印件;(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主持勘驗的法院制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於調取的證據;(七)其他證人的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並且對當事人有利的證人提供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內容相同的幾種證據,勝過孤立的壹種證據。

四、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含義及其適用規則。

(壹)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含義及其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法的適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各類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法規,以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專門活動。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判斷的標準問題,即人民法院以什麽標準和法律規範來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

中國的行政法規範具有多元主體,行政法規範具有不同的層次和效力。這些行政法規範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法適用對象,對人民法院有多大的約束力和效力,是行政訴訟法適用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基礎。行政審判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審查和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和尺度。我國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法律法規。這裏的“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請參考適用的法規。規則包括部門規則和地方政府規則。規則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處於參考地位。所謂參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過對規則的考量和評價,適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則,作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和精神的規則,有靈活處理的余地,可以不適用。

3.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壹般來說,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的範圍,對法院沒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可以參照其他規範性文件,但應當更加嚴格地確認其合法性。如有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不送有關機關裁定,直接決定是否適用。

4.人民法院援引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中適用法律的解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引用。

(2)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既要以事實為依據,又要以相應的法律規範為依據。在適用法律規範的過程中,有時幾個法律規範同時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幾個法律規範不壹致,這就是行政訴訟中的法律沖突。

在行政訴訟沖突的情況下,其適用規則尤為重要。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為解決法律適用沖突而采取的方法和規則,並由此決定適用相應的行政法律文書或具體的行政法律規範。

適用於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於特殊沖突的規則。即當特別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的規定不壹致時,壹般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2.不同層次沖突的適用規則。當各種效力層次不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相互沖突時,應當選擇效力層次較高的行政法律規範,即高層次的法律規範優於低層次的法律規範。

3.同級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制定機關但效力等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

4.新舊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的規則是新法優於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5.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為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制定的專門法律文件或規範。

6.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行政區域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應當適用該行政區域適用的行政法律規範。

世貿組織規則的適用

壹般來說,WTO規則不能直接適用於中國的行政訴訟,只能間接適用。但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行政案件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之間存在兩種以上合理解釋的,應當遵循同壹解釋原則,即除我國聲明保留的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選擇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規定相壹致的解釋。

2.在特殊情況下,WTO規則可以直接適用於行政訴訟。這種特殊情況意味著,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中央政府措施不能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到位時,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援引世貿組織規則。

五、審理行政案件的幾項特殊制度

(壹)撤回訴訟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或者裁定之前,原告放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起訴的權利。

經人民法院批準撤訴的,訴訟終結。

退出分為兩種情況:

1.申請退出。申請撤訴是原告自願放棄起訴權。

2.視為申請撤回或推定申請撤回。包括三種情形:壹是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三是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用,也未申請緩交訴訟費用。

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裁定允許。但是,原告撤訴可能導致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法進行司法審查,從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社會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撤訴;原告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1)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二)被告人雖出庭參加訴訟,但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離庭的;(三)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的,經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三)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可能生效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必要時也可以依法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四)審判程序的拖延

審判程序的遲延是指訴訟過程的中斷或者由於某些特定原因不能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審判和判決。

在行政訴訟中,審判程序的拖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休庭。即在開庭前或者開庭期間,因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不能如期開庭審理,而延期審理。

需要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1)因行政機關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二)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出庭的;(三)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的;(四)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證據的;(五)合議庭成員因任務緊急或者特殊突發情況,暫時不能出庭,無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2.延長試用期。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經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上訴案件的終審判決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審理期間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公告之日止的期間,不包括查明、處理管轄權爭議或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

3.訴訟中止。即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某些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

行政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1)原告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報請有權機關說明或者確認的;(六)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得申請復議或上訴。

4.訴訟結束了。即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不能繼續和恢復訴訟的情形或者繼續訴訟已無意義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

導致訴訟終結的情況有兩種:(1)繼續訴訟已經沒有意義。如果原告撤訴,法院同意,可以終止訴訟。(2)訴訟無法繼續。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承受者放棄訴訟權利。此外,上述第壹、二、三項中止訴訟的原因,中止訴訟90日後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止,特殊情況除外。

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訴訟。

(五)壹審期間被告變更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當被告發現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或者錯誤時,允許其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予以變更。但被告變更後的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不能生效。其生效有兩個條件:壹是原告同意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二是人民法院裁定撤訴。

第壹審期間,被告變更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告知原告外,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認定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被告在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在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因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六)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關於起訴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關系,我國行政訴訟實行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停止執行的。

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只適用於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可以自行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只有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先予執行。

(7)聯合審判

法院合並審理部分案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訴訟經濟。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可以共同審理的案件有:(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壹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二)行政機關不服多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同壹事實分別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拒絕向同壹人民法院起訴的;(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其他情形。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原告認為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裁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但民事案件當事人壹方不同意壹並審理的,法院不應壹並審理。

民事訴訟附帶行政訴訟的適用條件如下:(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就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行政裁定。(2)只有被訴行政裁決違法,法院才能進行合審。(3)民事糾紛當事人請求法院共同解決相關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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