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準設立企業;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組織;
3.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4.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流動資金;
5.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方法,能夠進行獨立核算;
6.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手段和措施。第十壹條農村施工隊組成聯合經濟實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聯合經濟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經鄉鎮企業主管局批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鄉鎮企業管理局應積極配合建築業主管部門對鄉村建築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和復核,並根據其實際施工能力和水平提出申請升級和降級的意見。第十三條鄉村建築企業必須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應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組織施工。要配備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施工員、質檢員。要建立自檢、互檢、交接檢等質量管理制度。凡沒有技術職務的,壹律不準上崗和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第十四條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的經理應當對本企業的工程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協助經理管理質量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第十五條鄉村建築企業應重視智力投資,加快人才開發,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運用各種形式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要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作為智力開發專項費用。第十六條農村建築企業應加強安全管理。生產中必須控制安全。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購買和使用必要的安全設施。重傷和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並逐級上報結果。第十七條鄉村建築企業應端正經營思想和作風,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社會聲譽。不得出賣資質證書和銀行賬戶,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或越級承攬工程。對高估冒算、粗制濫造、危害使用者的,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農村建築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直接費應與同類國營企業標準相同。建設管理費和獨立費的征收率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提取的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上交或作為利潤分配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