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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加強農村建築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村建築隊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好地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建築企業,是指從事房屋修繕、土木建築工程、預制構件等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鄉(村)鎮建築企業及其主要組成的建築工程聯合公司。第三條鄉村建築企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的利益。第四條經核準登記註冊的鄉村建築企業為法人組織,企業經理為法定代表人。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農村建築企業和國有、集體建築企業依靠技術進步、改善管理和正當手段開展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生產的競爭,受法律保護。第六條鄉村建築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實行統壹領導,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參與工程投標,自主承包新建、擴建工程,或者分包部分施工任務。提倡在自願、互利、平等的原則下多渠道聯盟。第七條農村建築企業要努力提高技術管理水平,提高效率,不僅要為城鄉建設服務,創造更多的優質工程,而且要為農村培養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施工隊伍。第八條鄉鎮建築企業的主管部門是各級鄉鎮企業管理局。各級鄉鎮企業局應設立職能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鄉村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由建設主管部門歸口。第九條開辦企業,應寫明理由、規模、機器設備、資金、各類技術人員和職工概況,由村、鄉(鎮)提出申請,報縣鄉鎮企業局審批,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否則不允許開業。第十條農村建築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經縣鄉鎮企業局簽署意見後,向建築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並頒發資質證書。

1.批準設立企業;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組織;

3.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4.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流動資金;

5.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方法,能夠進行獨立核算;

6.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手段和措施。第十壹條農村施工隊組成聯合經濟實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聯合經濟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經鄉鎮企業主管局批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鄉鎮企業管理局應積極配合建築業主管部門對鄉村建築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和復核,並根據其實際施工能力和水平提出申請升級和降級的意見。第十三條鄉村建築企業必須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應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組織施工。要配備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施工員、質檢員。要建立自檢、互檢、交接檢等質量管理制度。凡沒有技術職務的,壹律不準上崗和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第十四條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的經理應當對本企業的工程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協助經理管理質量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第十五條鄉村建築企業應重視智力投資,加快人才開發,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運用各種形式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要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作為智力開發專項費用。第十六條農村建築企業應加強安全管理。生產中必須控制安全。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購買和使用必要的安全設施。重傷和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並逐級上報結果。第十七條鄉村建築企業應端正經營思想和作風,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社會聲譽。不得出賣資質證書和銀行賬戶,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或越級承攬工程。對高估冒算、粗制濫造、危害使用者的,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農村建築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直接費應與同類國營企業標準相同。建設管理費和獨立費的征收率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提取的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上交或作為利潤分配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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