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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會計離職後舉報逃稅。

內部核算會計離職後舉報偷稅漏稅的後果如下:

1.內部賬戶會計離職後揭發公司偷稅行為,如果是第壹次,並在調查中起重要作用,可以認定為立功,不予處罰。

2.會計人員未披露,被他人或稅務機關發現的,該會計人員可能與公司負責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作為主要責任人,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四、如果公司能及時繳納稅款和罰款,個人責任可以免除。

5.公司無力補稅或稅款無法追回的,稅務機關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內部會計的職責和職能;

1,負責公司內部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2.監督管理日常會計事務,確保會計數據的真實性;

3.參與內部財務分析,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4.協助制定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防範財務風險;

5.處理納稅申報,優化稅務籌劃,合法降低稅負。

綜上所述,內部會計離職後揭發公司偷稅漏稅可以免於處罰,但如果不主動揭發,被查出,會計可能要和公司負責人壹起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作為主要責任人,風險更大。如果公司能繳納稅款或罰款,可以減輕個人責任,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事項範圍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稅款、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要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舉報其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尊重並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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