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罪犯真誠地表示自己之前的行為非常錯誤的時候,他可以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審判法官,承認所有的罪行。通常情況下,這樣的坦白是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由正常法院減輕處罰的。來了解壹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翻供的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對認罪的規定是什麽?第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第三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加強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確保司法公正。第四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和從寬的幅度,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提出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第五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確保其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的實際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律師值班、及時安排律師值班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作為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第七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第八條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當班辯護人、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悔罪的情況。第九條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的,由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予以記錄附後: (壹)指控的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3)認罪認罰後案件復查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聲明。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同時調取被告人的認罪悔罪陳述等材料。量刑建議壹般應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並明確刑罰的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量刑建議確定量刑。建議處以財產刑的,壹般應當提出壹定的數額。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受理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後,壹般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也可以對涉嫌犯罪的壹罪或者數罪提起公訴。依法不起訴的,依法辦理。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起訴,或者公安部要求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歸屬進行調查,查明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產。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歸屬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用於實施犯罪的個人財物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在案件撤銷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後三十日內收繳,上繳國庫。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產的,不予沒收。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審查認罪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交付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限制,法院不會進行法庭調查或辯論,但宣判前應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壹般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的;(二)案情疑難復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五)其他不適宜辦理速裁程序的情形。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適用簡易審判,在宣判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壹般應當當庭宣判。第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查認罪認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壹)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二)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三)不適宜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第二十二條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確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十三條被告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壹審判決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判。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分子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坦白從寬案件,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案件,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原刑事案件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可參照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Xi試行。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有效。綜上所述,雖然認罪還沒有得到全國法院的普遍認可,並將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進行處理,但就目前的發展來看,它也將成為罪犯懺悔過去行為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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