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工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廠務公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負責人;企業有關部門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企業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舉報有功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披露以下內容:
(壹)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經營狀況和規章制度;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和企業的重大決策;
(三)企業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招標投標、技術引進和產品開發等可以公開的信息;
(四)大宗物資的采購、裝卸和大額資金的使用;
(五)企業的用工和裁員,職工的晉升,工資和獎金的分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
(六)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七)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修改、續訂和履行情況;
(八)高中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待遇和民主評議;
(九)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提取和年度使用情況;
(十)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認為應當公開的事項。第九條除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外,其他類型企業應披露以下內容:
(壹)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辭退、處分職工的情況和理由;
(三)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五)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修改、續訂和履行情況;
(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
(七)經營者與工會協商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固定的廠務公開欄,也可通過廠務信息發布會、座談會等其他形式進行廠務公開。第十壹條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公布應當公開的內容;
(二)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對公開內容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重點是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對職工提出的重要問題給予答復或者說明;
(四)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應當每半年公開壹次,其他事項應當及時或者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要求公開。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分別由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廠務公開的;
(二)不按規定公開內容的;
(三)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的事項未提交的;
(五)對員工的合理意見不予答復的;
(六)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
(七)對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第十四條企業披露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五條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時,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同級人民政府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