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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方法和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常用的執行方法和手段有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逾期履行期間強行雙倍支付逾期履行款;相關產權證過戶的強制程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

5.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強行移動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給申請人的壹種執行措施。

6.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7.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8.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總結壹下,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是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5.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6.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7.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8.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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