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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安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按要求及時提供被拆遷房屋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房屋拆遷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拆遷範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收購儲備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拆遷範圍。

房屋拆除後未建成的,可以只提交第壹款第(四)、(五)項規定的資料。

第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範圍、方式和期限;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狀況、各項補償和補貼的預計費用、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的平面設計和位置、臨時過渡方式和具體措施等。

第九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用賬戶,存入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壹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用於產權調換的現房可以打折。

存儲在拆遷賬戶中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拆遷人不得動用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存儲資金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法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等事項。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居民宣傳和解釋。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包括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房屋租賃和抵押。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就前款所列事項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除特殊情況外,延長暫停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遷入和分戶手續。因出生、畢業、結婚、復員軍人、刑滿釋放、勞動教養期滿等原因,確需遷入拆遷戶或拆遷戶範圍內的,公安部門應及時將拆遷戶和拆遷戶的情況通知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原批準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應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拆遷。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守市容、環境保護、建築安全等法律法規,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將簽訂的協議抄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三)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印制,供拆遷當事人參考。

第十七條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托管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使用者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本款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八條拆遷下列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並就拆遷房屋的相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壹)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 * *部分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按協議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人,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前,裁決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拆遷人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轉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強制拆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場勘查,提出強制拆遷意見,並附房屋拆遷許可證、裁決書等相關資料報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意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強制拆遷決定,並責成房屋拆遷管理、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遷。公安部門負責維護

強制拆遷現場令;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強制拆遷15日前通知拆遷當事人;

(五)實施強制拆遷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筆錄,記明強制拆遷過程和拆遷財產,由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字;被執行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和生活的行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或者拆除被拆遷房屋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搬遷的,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搬遷,所需搬遷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轉讓尚未完成的,受讓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轉讓合同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

項目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方。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在10日內將拆遷相關資料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根據被拆除建築的工程造價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用途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效合法證件予以確認。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根據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予以確認;其中,生產經營場所還必須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取得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執業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確認生產經營即可。

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房屋用途已經改變,繼續按改變後的用途使用。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由房產登記部門登記的,按改變後的用途確認。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以有效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數據為依據進行確認。

防空洞、閣樓的產權證,其屋頂高度不得低於2.2米,按其外圍平面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屋頂高度低於2.2米的部分,或者不低於2.2米但在主體房間內簡單覆蓋三面或四面墻壁或用油氈、石棉瓦等材料覆蓋的部分,由拆遷人根據附屬設施結合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壹條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自行過渡、自行安置,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人提出不予評估的,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該地塊同類房屋的基準價格及相關因素,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具體貨幣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投票決定或者由拆遷當事人抽簽、協商確定;投票、抽簽、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1+0前公布。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公示制度。房地產估價機構在估價完畢後,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公布被拆遷人的基本情況、估價因素、估價依據、估價價格和被拆遷人姓名。發布時間不得少於10天。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也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評估結果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估價申請之日起10日內成立房地產估價委員會進行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結論應當作為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拆遷決策機關裁決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結清兩種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約定安置面積或者安置面積差額處理方式的,拆遷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安置面積,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房,並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

(壹)與被拆遷人協商壹致;

(二)協商不成的,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不超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範圍內確定。

拆遷人超過前款規定的面積控制標準,單方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的安置面積按照建設成本結算。

拆除直管公房,安置房建築面積單價高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的,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戶的,其居住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提供不低於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

安置房價格高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不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生活特別困難家庭,是指已按照有關規定充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常住人口(具有被拆遷房屋所在城市常住戶口,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含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低於城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城市家庭。房屋拆遷中有特殊困難的住戶,應當經民政、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買權,房屋承租人購買後,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承租人不享有房改政策規定的購房權利,且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按照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拆除出租房屋,落實私房政策,與承租人退回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與承租人退回的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與承租人退回的承租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並退戶終止租賃關系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和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原房屋承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與被拆遷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拆除用於產權調換的公共租賃住宅房屋、共用房間、廚房、過道等。具有公有產權的,可以按實際使用人數平均計算每戶使用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分攤的建築面積由產權人收回。

第四十條被拆遷房屋已裝修的,拆遷人應當結合重置價格給予適當的裝修補償。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互聯網、有線電視、燃氣和主水、電表,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或者在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內恢復拆遷。

第四十壹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屬於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並通過驗收。安置房原則上按樓、單元、面積劃分。

第四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根據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順序和拆遷許可證的編號,並考慮拆遷前需要安置的戶型、原居住樓層等因素,安排具體位置和樓層。拆遷安置方案連同整套竣工房屋平面圖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由拆遷人送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房屋安置方案要張榜公布,讓群眾接受。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對因拆遷而被拆遷的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發給搬遷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到安置用房,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0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至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完成對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的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周轉房的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從搬遷當月起至安置後4個月,被拆遷人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在領取安置房後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相當面積和地段的房屋在當地出租的平均價格確定。

第四十六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超過規定的過渡期限不予安置,自行解決周轉房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提供周轉房的居民,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從逾期之月起,應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1)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費用;

(三)因拆遷停產、停業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築面積和停產、停業的時間計算適當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獨立戶口本單獨居住的戶數統計;租賃房屋按租賃證計算;落實私房政策隨戶退房,以《隨戶退房通知書》中正在居住的戶數為單位;房屋內既有公房又有私房的居民,按壹戶計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屋以單位計算。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與非住宅房屋有關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的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公布。

第五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以貨幣補償方式購買的住宅房屋和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在辦理房產證時免征相關稅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四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的,估價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重新估價,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第五十六條房屋拆遷後,拆遷人應當及時建設並及時安置房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檢查房屋拆遷後的建設進度,未按期建設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阻礙拆遷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四)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拆遷;

(五)違法拆遷裁決;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所列違法行為,給拆遷當事人和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按《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執行。

第六十壹條各縣(市)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並正在實施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令第市人民政府6月5438+0999+065438+10月5438+05日發布的市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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