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築、消防、人防、綠化、抗震、環保、環衛、節能、交通、航空、氣象、供水、燃氣、文物保護、信息網絡、國家安全等。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
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第三條本規定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恩施”為目標,有效保護自然景觀格局,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土、住建、交通、公安、消防、人防、園林、城管、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第五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選擇在交通、基礎設施條件相對完善的地區。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選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三區四線”空間控制要求;
(二)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應當優先進行舊城改造和更新,不得破壞原有的歷史文化風貌和空間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者改造河道、溝渠、水庫、排水溝渠,改造天然排水渠道和蓄水設施,應當進行專題論證;
(四)在保護山體、水體周邊區域(以下簡稱“兩岸”區域)附近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六條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管理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遵循用地兼容原則。
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劃分,按照《城鎮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確定。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實施;兼容性內容不明確的,按照附件2《各類建設用地適宜建設範圍表》的規定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居住用地,配套商業、商業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5%;住宅混合用地,商業和商業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具備實施條件的新城區和舊城區應當按照商住分離的模式進行布局。
臨時建設項目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壹臨時建設工程中臨時建(構)築物的總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000平方米。第七條建設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集約利用、統籌實施的原則,建設用地最小開發單位為5000平方米。
不符合最小開發單元的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符合消防、交通、景觀、環境、凈空、建築間距等要求的條件下批準建設:
(壹)公益項目和市政設施項目;
(二)相鄰地塊已建成,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擴建條件的;
(三)道路、廣場、河流、綠地等城市開放空間或者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的相鄰用地,實施特殊功能控制時不宜擴建或者合並;
(四)根據批準的建設總平面布局或詳細規劃,分期實施;
(五)經規劃論證後方可進行建設。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壹般應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築密度(或建築系數)、容積率、建築高度、主要功能建築比例、綠地率、停車位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置、居住項目配套設施配置、建築退讓、公共通道、山體水體保護(含未保護山體利用)、綠化管控等內容。
按照國家、省、州的相關要求,推廣實施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並將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建設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計入項目建設凈用地。
建設項目用地中,城市道路、綠地、廣場的範圍和面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用房(包括辦公樓、值班宿舍、職工食堂和職工活動室等)的建築面積。工業項目所需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項目按容量計算建築面積的20%。成品倉庫、R&D室、實驗室、產品展廳等功能用房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0%。第九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總平面、綠地布局、停車位配置、市政管線設計、豎向場地設計、交通組織、消防設施布局、建築外觀效果、夜景照明、綠色建築規劃及相關規劃指標。
用地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建設項目、學校、醫院等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詳細的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