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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夏商至清末五刑制度的發展

這是壹個相對簡單的答案:

從中國古代五刑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五刑的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時期:

(1)夏商周。建立於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標誌著中國的形成。奴隸制五刑在夏朝已經形成。隨後的商朝在夏朝法制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了奴隸制五刑,使奴隸制五刑定型。到了西周,奴隸制五刑進壹步完善。

②春秋至南北朝時期。從春秋戰國到秦朝,法制進壹步發展。秦代制定的刑罰與夏商周的刑罰體系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由於秦朝在奴隸制五刑的基礎上進壹步制定了酷刑,加速了秦的滅亡。在漢代,漢文帝廢除肉刑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歷史事件。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進壹步由繁到簡,逐漸固定,成為封建五刑制度的雛形。

(3)隋唐至清末。隋文帝隋文帝制定開皇法,標誌著封建制度五刑的正式確立。唐朝修訂《唐律》時,重新確定了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並進壹步完善,使封建制度達到頂峰。至此,封建五刑制成為封建社會的壹種永久的刑罰制度。宋元明清時期,仍以隋唐時期的封建五刑為主刑。但是,隨著皇權的不斷加強,中國傳統法制中維護皇權、強化專制的特點越來越突出。

這是詳細版本。

夏商周奴隸制五刑的發展與演變

2.1夏商奴隸制五刑

在中國奴隸制時代,莫、莫、莫、公、大弼為五刑,也稱“常刑”,既包括無期刑,也包括肉體刑。奴隸制五刑是夏商時期的主要刑罰。《舒威刑法誌》記載:“夏有二百帝,三百帝,五百帝,壹千髕,壹千莫。殷生於夏,有得有失。”應該是夏商時期奴隸制刑罰殘酷的真實寫照。

夏傑和商周是兩朝末年著名的暴君,他們在執政期間都被施以灼乳和保乳的酷刑。

夏商時期也出現了後世贖囚的雛形,被引為後世比較。

2.2西周奴隸制五刑的發展

2.2.1五罰奴隸制

西周延續了前代奴隸制的五刑。據《尚書·魯刑》記載:“墨刑屬千,罰金刑屬千,罰金刑屬五百,宮刑屬三百,大君刑屬二百,五刑屬三千。”可見當時的處罰範圍之廣,處罰之重。

監禁

周朝繼承了商的獄制,並加以發展和完善,形成了壹套對犯人的管理制度。西周把犯人囚禁在壤土中,“壤土用於聚教止民”。西周的監禁分為三年、兩年、壹年。

刑事拘留

拘役是對有罪但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的人的較輕處罰。它來源於“坐在石頭上”,即把刑具放在未成年犯身上,讓他坐在石頭上思考。根據罪行大小,在嘉實坐的時間分別確定為三天、五天、七天、九天、十三天。壹天結束時,他將被剝奪刑具,並在司空的監督下服三個月、五個月、七個月、九個月和壹年的苦役。

2.2.4懲罰的贖回

西周穆王時期,魯侯的刑罰是在夏朝贖刑制度的基礎上制定的,稱之為“訓夏贖刑”。凡被判處五刑,但其罪行可疑者,可選擇贖刑。

此外,西周時期還有流放、不為宦婢等刑罰。

第三,秦代刑罰制度概述

3.1秦朝的刑事制度

秦朝以法家“依法治國”、統壹法令、重刑的思想作為其立法和治國的指導思想。因此,在其刑罰體系中的體現尤為殘酷和嚴酷。《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的秦代刑罰制度種類繁多,主要分為死刑、肉刑、鞭笞、監禁、屈辱刑和財產刑。具體來說,(1)死刑包括:宰殺、處決、棄市、斬首、斬首、坑、五刑、宗族刑、車劈;(2)肉刑包括:鞭笞、鞭笞、割掉左腳趾、閹割;(3)監禁包括:程丹丹、鬼薪、仆妾、司寇、侯;(4)羞辱性懲罰包括:過重的懲罰和忍耐的懲罰;(5)財產刑主要是指懲罰和贖回等。

3.2秦、隋刑罰制度的比較研究

歷史學家傾向於把秦朝和後來的隋朝相提並論:在於兩個朝代都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的大壹統;在於兩朝都制定了後世延續的行政制度——秦的三公九部制和隋的三省六部制;在於這兩個朝代完成的歷史工程——秦的萬裏長城,隋的京杭大運河;而在於這兩個朝代相似的最終結局——二世之死。秦的死是因為始皇帝的敲詐勒索,缺乏同情人民的力量,以及濫施刑罰。隋死於楊帝之手,原因幾乎相同。而嚴刑峻法壹直被認為是秦、隋滅亡的相同原因之壹。

與後來的隋朝相比,文帝執政時雖然頒布了開皇法,但在北齊法的基礎上刪繁就簡,確立了封建五刑制。當初,楊迪曾以“高祖深禁互聯網”的名義修改《大業法》。但煬帝大喜,三次征高麗,建東都,開運河,修直道,巡揚州,於是濫用民力,致使民怨沸騰,盜賊興起。於是煬帝重蹈秦代的覆轍,實行滿額刑,恢復了早已明令廢除的刑種,如破車、當頭目、牽連九族等。盜竊罪微不足道,全部斬首。“由於嚴格的法治,三萬多人被殺,大部分人白白死去,六千多人流離失所。”於是隋朝在壹瞬間土崩瓦解。[1]

第四,漢代刑罰制度的大發展及其儒家思想。

4.1文帝、景帝廢除體罰。

隨著西漢民本觀念的加強和統治者緩和社會矛盾的需要,漢文帝最終采取果斷措施,廢除肉刑,使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由野蠻走向文明。此後,新的刑事制度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種種問題,但也壹度被詬病為“以輕刑之名殺人”。但因為廢除體罰是順應時代潮流、順應民心的好政府,所以在景帝時期,對具體的刑具進行了改革,在西晉徹底廢除了體罰。[2]

4.2漢代法律與刑罰儒家化的開端

漢武帝時期,采納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直接推動了中國古代儒學的發端。

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體現首先是以禮入法。比如《漢律》中的首要原則,如親疏隱原則、春秋獄原則、秋冬行刑原則等,都是儒家道德規範的直接體現。在刑罰方面,法律的儒家化使刑罰更加人性化,推動了肉刑等殘酷刑罰的改革,促使司法官員守法慎刑,促進了中國古代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

第五,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的進壹步發展

5.1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對儒家思想的進壹步發展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大分裂、大變革的時期。雖然有西晉的《太史律》(或稱《張度律》)這壹總結歷代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統壹法律的短暫統壹,但總體上看,由於這壹時期中國特定的歷史環境,立法、司法和刑罰制度呈現出跳躍式前進、間歇式和保守式往復回歸、混合式變遷的特點。

這壹時期刑罰發展的總趨勢是逐漸緩和的,並進壹步向儒家思想滲透,如“十大罪”制度、“準五役懲罪”制度、“八項意見”制度、“守父母”制度、為官制度等。由於儒家思想的影響,刑罰執行也更加人性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5.1.1進壹步廢除體罰

韓文靜刑罰改革後,廢除體罰的問題壹直延續到西晉。晉惠帝時期,廷尉劉崧極力主張恢復肉刑。他在頻繁的褒揚中,認為西晉實行的刑罰多有不當,死刑過重,生刑過輕,導致了“死的人多”“罪不能不奸”的局面。解決辦法是在死刑和死刑之間。然而,從刑罰史和文明史來看,劉崧的恢復肉威脅論是反動的、倒退的。也許正因為如此,劉崧經常說,他沒有看到省。在西晉,體罰從來沒有實行過。到北齊五年,先帝寫道:“應受宮刑者,免其刑。”從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國古代刑罰體系的歷史舞臺。[3]

5.1.2,家庭懲罰的聯合懲罰範圍縮小。

魏晉以來,對親屬的處罰範圍逐漸縮小,從曹魏規定的不如祖孫、已婚婦女由婆家處罰,到金規定的除了反抗養母、已婚婦女外不再被父母拋棄,再到南梁規定的母親、妻妹及應被市場拋棄者,妻妾隨官為奴。可見,集體懲罰的範圍是有限的。雖然並沒有完全廢除坐刑,但是坐刑的範圍逐漸縮小,這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

5.1.3決定流放刑為減刑死刑。

到了北魏北周,流放成為法定刑,逐漸取代了對某些罪行的死刑。流放制度的進壹步完善被隋朝以後的封建王朝所采用。

5.2封建五刑雛形的形成

隨著肉刑的廢除和監禁、流放等新刑罰的制度化,封建五刑在魏晉南北朝逐漸開始形成。到了《北齊法》,確立了死刑、流放、徒刑、鞭笞五種刑罰制度,成為後世封建制度五刑的鼻祖。

六、隋唐封建五刑的確立與法律儒學的形成。

6.1《黃愷法》與隋朝的刑事制度

在中國法律文明史上,《隋代黃愷法》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承前啟後,對唐代及以後的法律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黃愷法》確立了後世使用的12篇的體例;其次,北齊創制的十大重罪,有得有失,是“十惡”,編入法律;第三,法律擴大了封建特權,通過“議、減、贖、當”的制度減輕了特權階層的刑罰;最後,最重要的壹點是,黃愷法律確立的封建五刑制度承前啟後,趨於定型:

法定刑包括死刑、流放、徒刑、杖刑等五種,二十種。死刑有兩種:絞殺和斬首;流放刑分三類:壹千裏兩年,壹千五百裏兩年半,兩千裏三年;監禁有五個級別: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和三年;鞭刑從60到100分為五個等級;鞭刑從十到五十不等,也分五等。

6.2唐代永惠法和刑罰制度概述

到了唐代,立法者依據隋代的《皇帝法》制定武德、貞觀之法,到高宗年間修訂的《永惠法》,集前代之大成,確立了12條502條的結構,以“禮”為立法標準。禮法結合成熟定型,“壹準禮”成為對唐律的評價。唐律完備程度高,不僅調整範圍廣,而且內容豐富,邏輯嚴謹,概括性強,創制的許多刑罰原則影響深遠。因此被延續到後世並被日本、朝鮮、越南所效仿。

《永輝法》規定的刑罰體系與《黃凱法》規定的大致相同,只是局部略有調整:

第壹,從太宗鞭笞時禁止拷背。從那時起,鞭笞只適用於臀部和腿部。

其次,唐代流放按刑罰輕重可分為兩種:(1)普通流放,第壹種從流放2000裏開始,等額差500裏,到3000裏結束。二、三等流放已服苦役壹年。(2)強迫勞動流動,即三年強迫勞動。[4]

七、宋元時期刑罰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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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法典繼承了唐律,在名例法中規定了摑、棒、徒、流放、死刑等五種法定刑,但又隨著形勢的變化而或多或少地有所變通。這裏不贅述,主要總結壹下宋代的新刑罰制度:

(1)杖斷法:宋、成、唐後期,因為刑罰過重,實行杖斷法並嘗試改革刑罰,總的趨勢是較輕。具體來說,這是壹個替代系統,將腳鐐、棍棒、行為和溪流等懲罰轉換為棒刑。

(2)刺配刑:在宋真宗,刺配刑被引入編中,使之成為壹種普遍使用的刑罰,成為法定刑。這種刑罰甚至比唐代的役流還要嚴酷,即不僅要打脊梁骨、打臉棍,還要長期甚至終身苦役。

(3)淩遲刑:北宋仁宗時期開始使用淩遲刑。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刑考》記載,宋代的淩遲刑“先斷其枝,後無所言,當時極法。”淩遲刑是中國古代最嚴厲的無期徒刑,元明清壹直沿用到清末改革。

此外,宋末有許多非法定刑制度,從中可以看出宋代刑罰制度的歷史倒退。

7.2元朝刑罰制度的特點

元朝是我國歷史上第壹個少數民族占領中原並實現大壹統的朝代,所以其刑罰制度表現出多民族性、包容性和對以往刑罰制度的繼承性。其刑罰體系的變化主要在於:

第壹,“7”是巴掌和棍子懲罰的尾數。流放刑實行“南方人遷居遼陽、易貝之地,北方人遷居南方湖廣故裏”的制度。

第二,在實際執行死刑時,除了法定的斬首、絞殺和年終、叩殺、剝皮等。並恢復了前朝的五刑酷刑。

第三,壹些肉刑,如鞭笞、鞭笞等,死灰復燃,重新適用。

第四,元朝建立了“燒埋銀”制度,廣泛用於因瀆職而殺人、致傷、致死的附加刑。[5]

八、明清刑罰制度的發展與回歸

8.1明朝重刑的趨勢

繼唐宋之後,明代的法定刑為五刑,即摑、棒、徒、流放、死刑,但徒、流放均附壹棒。流放的刑罰在明朝被廣泛使用。明代把充軍的地方分為五類:極遠、烏煙瘴氣、偏遠、邊疆、沿海、附近。句子可以分為壹生和永遠。流放的適用對象是從軍事犯罪,後來擴大到普通百姓,販賣私鹽,擾亂商稅,甚至放牧牲畜,踐踏農田。

明朝還創制了“張婷”等極其殘酷的法外刑罰,顯示了專制帝王前所未有的囂張氣焰。[6]

8.2清代刑罰概述

與前朝相比,清代的刑罰制度沒有太大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清朝在保留明朝充軍刑罰的同時,還創設了“派遣派”,即將罪犯派往邊境地區為駐軍官兵充當奴隸,比充軍刑罰更重,但也有壹部分被派往邊境地區當警察。

第二,除了絞殺之外,還有違法的刑罰,如年終、斬首、屠屍等殘酷的刑罰。

8.3從明清立法思想看兩代刑罰制度的保守性

明清兩代從維護和加強封建專制皇權的角度出發,先後采取了“廢丞相、分六部”、“廢省設三部治事”、在軍部建立架空內閣等措施。因此皇權得到了空前的加強。同時,由於來自東方的西方殖民者和沿海海盜,兩朝統治者相繼采取鎖國政策,使中國逐漸與世界隔絕。此外,社會中孕育的資本主義種子也因為封建制度的壓制而死亡。

就明清兩代的立法思想而言,都傾向於保守:都是以維護專制皇權為目的。到了清朝,仍然需要維持滿族權貴的特權。所以相對於前朝,明清時期的刑罰更加嚴厲。不僅不是法定懲罰的體罰在壹定程度上適用,而且死刑的嚴重性也是不可想象的。不僅保留了宋以後的年號,而且嚴重壓制了中華民族的覺醒,嚴重阻礙了中國法制的民主化和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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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演變,從原始社會末期開始,延續了幾千年。奴隸制五刑是在夏、商、西周逐步形成和確立的,然後在秦漢時期演變,特別是始於西漢文景帝廢肉、漢武帝的儒教合法化進程,其後在魏晉南北朝曲折發展,隋唐完善,最終確立了沿用後世的封建五刑,再經過宋元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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