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福建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福建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舉辦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在65438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交流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6)慈善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或經營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本省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相關安全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相關單位、個人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鼓勵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服務,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第八條提倡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其他保險。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九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負責人。

舉辦活動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指定承辦者;未明確的,由主辦單位承擔承辦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條承包商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選擇具有相應安全條件的活動場所,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

(二)制定活動安全工作計劃、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四)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需要,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務機構,或者配備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保安人員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和安全檢查人員,按照規定對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六)確保臨時設施、建(構)築物和特種設備的安全;

(七)按照批準的人數和指定的區域發行或者出售門票;

(八)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安全工作,及時制止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資;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調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計劃;

(十壹)其他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的安全職責。第十壹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應當調查活動現場,走訪調查活動參與者,全面掌握評估信息;按照標準格式,客觀撰寫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具體風險和解決方案。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等級和風險防控措施,並對活動場所周邊的交通、治安等狀況和影響進行綜合分析。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風險等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保證場地和設施符合國家和省的建築和消防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核定的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供電系統等與場地使用安全有關的資料和證明;

(二)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車通道、緊急出警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無障礙通道等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三)確保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並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設備應覆蓋看臺、出入口、通道、主展位等重要設施和部位;監控視頻資料應保存30天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位並維護相應的治安秩序;

(五)確保關鍵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的其他安全職責。

  • 上一篇:防震減災知識競賽揚州晚報
  • 下一篇:415全國安全教育日海報-全國全民安全教育日集中宣傳活動簡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