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

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充分發揮河湖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行洪區、人工水道以及其他具有灌溉和排水雙重功能的渠道的管理。第三條濟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

濟南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市區河道的管理部門。

縣(市)、歷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

規劃、土地、環保、地質礦產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河道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條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河道防洪和清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安全和參與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河道工程及其設施等違法行為。第五條本市對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黃河由國家授權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

小清河、圖海河、德惠新河由市河道主管部門在省河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下管理。

其他河道由縣(市)和歷城區河道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本市的大型河流、灌區和重點中型河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設立公安派出所。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設第七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和航道暢通。第八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河道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並取得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基本建設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河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接受河道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九條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或者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河道主管部門給予補償,所需費用可以列入建設項目預算。第十條堤防上已經修建的涵洞、泵站和埋設的管道、電纜等建築物和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重建。第十壹條堤(壩)頂和壩肩不得作為公路用地。確需利用堤(壩)頂、橋墩作為公路的,必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堤防和堤(壩)頂公路的管理養護辦法,由河道主管部門商交通部門制定。第十二條村鎮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鎮村規劃的臨河邊界為:有堤防的河道距護堤地30至100米;無堤防的河道水平距離為防洪水位線或海岸線外50至150米;已規劃拓寬的河段距規劃堤防、防護堤25至50米;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防洪規劃確定。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濱河地區城市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根據防洪規劃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整治河道所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調整。

因修建水庫和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四條以河流為界的縣(市)、區在河流兩岸外側三公裏範圍內,禁止跨縣(市)、區的河流未經有關方面同意或者上壹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管理和保護第十五條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和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堤腳外五米至十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各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以河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為準。第十六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塗利用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十七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采石、采礦、取土;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地下資源開發和考古發掘;

(四)在非汛期開展公平交易;

(五)在河道築壩打樁、修建堰渠。

  • 上一篇:婚姻法中試婚的案例及分析
  • 下一篇:建軍節活動流程計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