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婚姻法中試婚的案例及分析

婚姻法中試婚的案例及分析

妳只需要稍微修改壹下:婚外情協議可以生效嗎?

時間:2005年6月6日10:27來源:河北後律師事務所。

周和唐深陷婚外情的“幸福”中,卻又無法拋棄現有的家庭。於是雙方經過協商起草了壹份協議,協議中規定“雙方要互相照顧,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對方的家庭和生活;雙方經濟獨立,不得因婚外情向對方主張權利。“然而,沒有人能預測事情的發展——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千百年來,人們壹直固守著傳統的家庭觀念,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出於各種目的,壹些人開始在家庭之外尋找新的情感寄托,最後的結局自然是五花八門。甚至有人將這壹糾紛訴至法院。

談判者變成了戀人。

今年40歲的周是某市壹家小企業的老板。他家境殷實,家庭和睦,生活相當安逸。隨著事業的穩步發展,周終於放心了,決心好好享受生活。

2002年,壹次偶然的機會,在壹次商務談判中,他認識了比自己小十多歲的外企女職員唐。壹次業務洽談後,外表清麗、充滿青春活力的唐深深感染了他。幾次接觸後,周發現自己已經離不開唐了。有了這種感覺,周不知不覺地關註和關心起了唐,每天給唐打電話也成了他生活的壹部分。年輕貌美的唐此時已經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但從見到周的第壹天起,唐也被周的魅力深深吸引。在唐的心中,周是她壹直欣賞的那種成功自信的男人。起初,她故意與周保持壹定的距離,漸漸地她接受了這種特殊的感情。終於,在壹次聚餐後,兩人正式確定了戀人關系。

自願簽署“豁免協議”

現實中,周和唐對家庭仍有深厚的感情。每次激情過後,兩人都會因為不忠實而對家庭產生愧疚感,但壹見到對方,這種感覺很快就消失了,他們深深沈浸在“幸福”中。雖然兩個人都覺得自己是真心喜歡對方的,但是他們知道誰也不能拋棄現有的家庭。於是雙方起草了壹份協議,協議中約定“雙方要互相照顧,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對方的家庭和生活;雙方經濟獨立,不得因婚外情向對方主張權利。簽署“豁免協議”後,兩人無憂無慮,共同度過了壹段“美好時光”,至今他們仍時常回憶。

該婦女要求墮胎的要求被駁回。

就在雙方相處半年後,唐突然發現自己懷孕了。根據各種因素,她斷定她肚子裏的孩子是周的。唐忐忑不安地打了個電話告訴周這件事。誰知周某聽後,先是在電話裏催促唐某去醫院打掉孩子,後又對唐某進行了投訴。唐的心頓時涼了下來。為了處理懷孕的事情,唐被迫找了個理由辭了工作,同時花了幾百塊錢打胎。在此期間,周除了偶爾打個電話,沒有給唐任何安慰和關心。這壹切大大改變了周在唐心中的形象。身體恢復後,唐找到周,希望他能承擔部分精神和經濟責任。早有準備的周拿出之前兩人簽訂的《免責協議》,鄭重警告唐不要違反協議,否則對雙方家庭都不好。

簽個補充協議,反悔

周的態度徹底擊碎了唐心中的最後壹絲幻想,但她還是堅持向對方索要1000元的失業金、手術費、營養費。經唐多次交涉,周某最終給唐送去5000元現金。為了徹底解決此事,周某與唐某簽訂協議,約定“看在雙方交情的份上,周某支付唐某10000元現金,唐某今後不再糾纏此事。”雙方還約定,除周已支付的5000元外,其余5000元由周擇日支付。

曾經的戀人公然違反自願免責協議,周心裏壹直難受。他認為唐懷孕與自己無關,更不願意當“冤大頭”,所以在簽訂補充協議後沒有按期支付剩余的5000元補償費。唐某遂持第二份協議書將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剩余的5000元賠償費用。

判令周履行義務

壹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簽訂的補充協議不符合現行社會道德規範,不受法律保護,故判決駁回唐的訴訟請求。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婚外情雖違反社會道德準則,但事後處理問題的約定並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次約定合法有效,周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對於唐的損失,周某應承擔壹部分,且雙方第壹份《免責協議》為無效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故終審判決:周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唐支付賠償金5000元。

律師評論:

並非所有的自願協議都是有效的。

合同是設定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方式之壹,但並不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合同內容都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內容無效。

合同的內容自然對雙方沒有約束力。本案中,周與唐簽訂的第壹份《免責協議》就是為了達到雙方繼續婚外情的目的。該協議明顯違反了《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法院依法認定無效是正確的,周自然不能援引該無效協議進行所謂的。

“豁免”。

民事侵權可以通過協議來補救

民事侵權行為發生後,法律允許當事人采取適當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約定救濟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周與唐簽訂的第二份協議內容屬於對之前違法行為後果的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民事處理本身並不違法。因為該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所以該協議是有效的,周必須受其約束。也正因為如此,法院最終判令其履行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此外,從民法理論上講,唐某懷孕系周某、唐某* * *不法行為所致,主觀上唐某應分擔相應損失。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即使雙方未能達成第二次補充協議,請求法院判令周做出必要的賠償。

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同時《婚姻法》還規定,壹方有婚外同居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法院判令另壹方在離婚時支付損害賠償金。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在同居期間非法結婚,構成重婚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 下一篇: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