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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典的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該條,民法典自2021 1 1開始實施,但實施後需要明確法律的適用,讓法人有壹個同意的認識,避免適用上的混亂。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對民法典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權威解釋。焦律師經過研究,對民法的適用作了如下總結:

壹.壹般規定

第壹種情況:2021 1以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種情況,2021 1之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實施前的下列爭議除外:

1.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

2、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以適用民法典。

3.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4.如果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判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

5.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種情況:2021 1 10月1之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2021 1 10月1之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

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施行前,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民法第185條規定: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

(2)擔保權益

1、2021、1、1之前,當事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第四百零壹條(《民法》第四百零六五四三八+0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和《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優先受償。)規定。

2.對2021 1之前訂立的保理合同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條關於擔保物權的壹般規定。

(三)合同爭議的壹般規定

1、2021、1、1之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2.在2021 1 1之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確認格式條款效力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規定。

3.2021、1、1之前,壹方當事人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直接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壹方當事人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直接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副本中應當載明該合同。)規定。

4.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壹方可以請求履行2021 1之前成立的合同,但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百八十條第1款: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太(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因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因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規定。

(四)繼承糾紛

1、2021、1、1之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2021、1、1之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2.被繼承人在2021年1月1日前死亡,遺產未被繼承或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1128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128條第二款、第三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該份額),除了遺產在2021 1 1之前已經處置完畢。

3.當事人對遺囑人在2021 1之前打印的遺囑效力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第1136條:打印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除了遺產在2021 1 1之前已經處置完畢。

4.2021、1、1之前,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引發民事糾紛的,適用《民法》第1176條(第1176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規定。

(五)侵權糾紛

1、2021、1、1之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1177條(第1177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取得國家機關保護的,不應當,但是應當立即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

2.2021、1、1之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免費乘車人損害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17條(第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免費乘車人損害的,減輕賠償責任。)規定。

3.2021、1、1之前,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規定。

三、銜接應用的具體規定

(1)合同糾紛

1、2021、1、1之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在2021、1、1之後履行。2021,1,1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編、第五編的相關規定。

2.如果合同成立於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中2021、1、1之前,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也沒有催告,債權人在2021、1之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的,自2026年起。債權人在2021、1、1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間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關於行使撤銷權期限的規定。

3.2021,1,1之前租賃期限屆滿的,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 1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4.2021、1、1之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不滿兩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至2021 1不足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二)婚姻繼承糾紛

1、2021、1、1之前,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第壹百零七條第五款(第1079條第五款: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再次。)規定。

2.被繼承人在2021,1,1之前立公證遺囑,在2021,1之後立新遺囑。在他死後,如果對這些遺囑的內容有爭議,應適用《民法典》第142條第3款(第65438條)。)規定。

3.當事人以2021、1之前被強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第1052條第二款: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強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規定。

(3)侵權糾紛

侵權行為發生在2021 1 10 1之前,但損害後果發生在2021 1 10 1之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四。補充條款

2021,1,1之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適用民法典。

聲明:

1,本條是根據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在草案完成前制定的。如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請以最新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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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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