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額質押的主債權金額是什麽時候確定的?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如老王以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與銀行簽訂三年期抵押合同,最高額度為300萬元,銀行於2018年6月和10年6月發放貸款1萬元,期限為1年。2019年6月發放貸款時,
2.雙方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要求在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確定債權。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是指在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的確定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發生這種情況的概率極小;最高額抵押自設立之日起兩年,而非最高額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有壹定的時間差。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以上述案例為例,老王與銀行簽訂了最高額度為300萬元的三年期抵押擔保,於2018 10向銀行借款300萬元,期限為3年,老王與銀行書面約定只需在3年內償還利息,並承諾借款到期後壹次性償還本金。此時新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此時債權確定。對此,實踐中存在壹些爭議。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因民事糾紛、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抵押人抵押物被司法機關查封或扣押,此時確定最大擔保債權額。比如老王提供房產做擔保,與銀行簽訂三年抵押擔保,最高額度300萬。現在他從銀行貸款654.38+0萬元。後來老王的抵押物因合同糾紛被查封。雖然還有200萬元可用,但由於查封了他的財產,確定了最大債權額,即654.38+0萬元。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老王公司因為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有些債務雖然還沒到期,但從法律上看已經視為到期,抵押人開始承擔責任。
二、什麽是最大抵押擔保?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非特定性特征。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未來債權是否會發生,債權的類型是什麽,債權的多少都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壹定都是同壹性質的債務。
三、設定最高額抵押需要註意什麽?
設立最高額抵押,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內容與普通抵押合同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最高額抵押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結算期限。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必須載明的內容。最高額決定了擔保債權的最大範圍,是最高額抵押成立的必要條件。未約定最高額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最終結算期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實際金額的時間,在性質上應為壹天。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是不特定的未來債權,在抵押期間可以自由增減和變更。最高額抵押只有在債權數額確定後才能實現,因此最高額抵押中的最終清償期至關重要。但最終結算期限的約定與否,不影響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沒有約定,最高額抵押仍然存在,事後當事人還得做出約定。因此,最終結清期限壹般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雖然最終結算期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如果最終結算期與最高額抵押中設定的日期間隔過長,無疑會使抵押物的所有人長期受到最高額抵押的約束,對其十分不利。因此,壹些國家的民法對最終結算期限的約定進行了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確定債權的約定期間屆滿;(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六)法律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