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壹般在進行交易時,債權人會對自己的權利有更多的保護,會讓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在交易履行過程中,擔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償還。壹、《擔保法》規定的五種合同擔保方式1。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而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交由債權人支配,並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方式提前獲得清償。5.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預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履行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無權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二,《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期間,性質上屬於約定期間,即不會出現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關系到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保證期間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壹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沒有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壹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應當認定為無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期間,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應當確定,保證訴訟時效從保證責任確定之時起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由於《擔保法》沒有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仍應為2年。3.《擔保法》規定的第壹種法律責任是免責,適用於因主債權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此時,保證人被免除責任。這裏的前提是保證合同無效是因為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保證合同是附屬合同,但在此原則下,有些國家允許獨立保證合同的存在,即因與當事人有承諾而完全分離保證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保證。獨立擔保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適用於意思自治。而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獨立擔保。所以除了政府對外擔保,我國法律不承認獨立擔保。二是保證人承擔不超過1/3的責任。這個1/3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範圍內的1/3。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體現了壹種科學的機制,科學在於保證人在保證無效後壹般都知道自己責任的大致趨勢,其機制是保證人的責任是由過錯造成的。這種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有過錯。第三種情況,保證人承擔不超過1/2的賠償責任,前提是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本身無效,債權人有過錯。第四種情況是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最重的壹種。此時債權人應該沒有過錯。實際上,當壹個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就已經構成了對債權人的欺詐,此時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