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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工作中維護自己的利益?

樓主妳好!

首先,我對妳的遭遇深表同情。

因為我開始申請的時候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我覺得沒必要為這麽點小糾紛大驚小怪!

只能說:樓主,妳要學習。

勞動法也有壹些漏洞。

請樓主看看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壹些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弱勢勞動者對法律的無知,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設置陷阱,使利益天平傾向自己,勞動者只有巧妙應對才能跳出陷阱。兩節過後,又到了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的集中時間。在此,本版分析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遇到的壹些問題——

暗箱合同:霸王條款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在實踐中,許多雇主在招聘員工時經常使用事先準備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工作競爭激烈,應聘者只能給出“是”和“不是”的答案,根本沒有平等協商的機會,甚至連合同的內容都不清楚。由於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說了算,很多用人單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時只考慮自身利益,甚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甚至合同中還有很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如“女職工工作期間不能懷孕”、“節假日加班不能要求雙倍工資”等。這種格式合同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像用人單位暗箱炮制壹樣,所以被稱為黑箱合同。

遇到暗箱操作的合同,勞動者不必恐慌。壹旦用人單位以霸王條款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違反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主張霸王條款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顯然,霸王條款無效,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將得到法律支持。

定金合同:緊急行使追償權

劉女士在壹家健身中心找到了壹份推銷健身卡的工作,並與老板簽訂了合同,約定在推銷健身卡的過程中,向老板支付1500元的保證金。如果她沒有完成任務,她將每月按比例從押金中扣除壹部分錢。這是典型的“定金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很明顯,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但實際操作中,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急於找工作的心理,向勞動者收取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和金額的款項。

如果用人單位收了押金,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被扣押;工人支付押金,押金可能支付給水漂。如上所述,定金條款無效。所以,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交了押金,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快清醒過來,緊急追回。《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定金條款無效,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者收回定金不會失業,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

賣淫合同:忽略無效條款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求職者幾年內不能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或者求職者的壹切行為都要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這種合同壹旦履行完畢,勞動者就像出賣自己壹樣,完全失去了行動自由。工作上,妳要加班,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要限時完成;工作之後,生活娛樂方面也有很多禁錮,壹不小心就會扣工資。

簽訂賣淫合同後,如果勞動者辭職,任人擺布,“黑心”老板就會偷著樂。事實上,賣淫合同中的“賣淫”條款都是無效條款。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果員工不屬於競業限制人員,即使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該約定無效;此外,如果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競業限制人員也可以在2年期滿時跳出競業限制。再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不難看出,勞動者可以對賣淫合同中的“賣淫”條款視而不見。

生死契約:不要把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

壹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試圖以“工傷無責任”條款來逃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顯然,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所謂“生死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只要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生死合同”條款無效,不代表勞動者沒有風險。壹般來說,提出“生死合同”的用人單位大多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勞動者從事這樣的工作,就像把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生產事故而傷亡的概率大大增加。而且壹些用人單位仍然依賴“生死合同”條款,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壹旦發生工傷事故,根據法律,他們必須得到雇主的賠償,但這些雇主會以各種理由拖延拒絕,工人的賠償將得不到保障...

生死契約不安全,沒有保障,勞動者最好拒之門外;如果已經簽了,就應該馬上解散。不要把生命當兒戲,置之於危險之中。

陰陽合同:維權抓陽合同

有些雇主在與工人簽訂合同時會準備兩份合同。壹種是“正合同”,內容是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簽訂的,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並沒有實際執行;壹種是“隱性合同”,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非法合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用來約束勞動者。

這種陰陽合同已經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人如何自救?其實自救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抓緊合同。在雇主和工人看來,隱性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但是,合同畢竟不能放在陽光下看。壹旦勞動爭議鬧上法庭,合同就會因為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見死不救”。積極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消極的合同不算,積極的合同是約定的,這是鐵板釘釘。

只要工人們把合同緊緊握在手裏,高舉維權之劍,就壹定能打贏這場官司。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以為可以用陰陽合同敷衍了事。在和他們簽訂楊合同的時候,他們往往不會認真考慮,甚至可能會給他們壹些額外的好處。沒想到,他們比自己聰明。因為陰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不法雇主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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