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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麽特點?

妳好!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交易於壹體,是壹種融融資與金融壹體化的交易模式。融資租賃合同由買賣雙方(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組成,但其法律效力並不是兩個合同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合同的實質性特征。對於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的目的不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緩解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來說,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租賃物,而是為了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從而獲得豐厚的利潤,而且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特殊的。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價格,而是融資的價格。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為也是“租賃”而非買賣,所以承租人也要支付“租金”。但由於是“融資”租賃,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融資成本,而不是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償還出租人購買的租賃物價款的本息和應當獲得的合理利潤。

由於租賃物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出賣人處購買,以滿足承租人的需求,因此其通用性往往較差。為了保證出租方能夠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利,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個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運營費用和合理利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壹般租賃,有其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只能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是自然人、壹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有三類機構具有作為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第壹類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第二類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類是原外經貿部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承租人的資格,但根據國際統壹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壹切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設備將主要由承租人個人、家庭或家族使用”,可以推斷,目前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業務的擴大,主體資格正在突破,法院也做出了相應的判例。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賣方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學者主張融資租賃合同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賣方。賣方雖然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因為,雖然融資租賃交易往往發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但就融資租賃合同本身而言,其主體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賣人不能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出賣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確定的,是代表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義務,而不是基於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承擔的義務。

如果能提供更詳細的信息,可以提供準確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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