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承包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等以勞務為給付對象的合同。多為知名合同,由於民法典的調整,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
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雙方約定壹方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在壹定或不確定的期間內支付報酬的合同,受民法調整。
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當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作為合同的主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有不同的行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其經營範圍內簽訂合同,才受法律保護。第二,意思真實。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規避法律,或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另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合同也要符合法定形式。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容易混淆,都是以人為勞動為給付對象的合同。
兩者有壹定的區別:壹是主體資格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
然而,勞動關系中的主體種類繁多,其主體並不特定。他們可能是兩個或更多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的關系。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資質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嚴格。第二,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領導與被領導之間不僅有財產關系,還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不僅要提供勞動,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體現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之間壹種穩定的、持續的關系。
然而,在勞動關系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這只是體現了二者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兩者的關系往往表現為“暫時的、短期的、壹次性的”。
第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既有壹般義務,也有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這些附帶義務在勞動關系中不存在。
第四,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勞動,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然而,在勞動關系中,壹般來說,提供勞務的壹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動關系中,不履行或違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行政責任,如經濟補償、賠償、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在勞動關系糾紛中,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的責任壹般是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