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簡稱中國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全稱是中國國家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縮寫是NPCC。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體育組織,是由中央有關單位、各類(或個人)群眾性殘疾人體育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殘疾人體育協會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鼓勵和幫助各類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高和增強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促進我國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主管部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社區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動員、組織、指導殘疾人開展體育活動;
(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特殊教育學校(班)、校園體育、福利單位和社區殘疾人健身活動;
(三)組織、管理和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殘疾人體育工作人員,有計劃地部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基地,舉辦全國性的綜合性和單項殘疾人體育賽事;
(四)組織參加或者舉辦國際殘疾人體育競賽,開展殘疾人體育交流;
(五)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科學研究;提供殘疾人專用體育用品和用具的標準,組織殘疾人體育器材的開發和研究;
(六)對會員單位和各級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中國聾人體育協會和中國智力殘疾人體育協會實行領導和管理;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全國各類(或個人)群眾性殘疾人體育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的殘疾人體育協會,凡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加入本協會,積極組織區域性殘疾人體育活動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經執委會討論通過;
(3)常務委員會授權體育總會秘書處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提名代表參加全國委員會;成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實行監督;
(4)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組織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照本協會的宗旨,推動本地區殘疾人體育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由執行委員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由會員單位和有關單位選舉產生,執委會可以邀請特邀委員。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四年舉行壹次,必須有?2/3?會議只有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召開,決議也只有得到半數以上出席成員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執委表決,報主管單位審核,社區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17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各壹名。
第十八條全委會執行委員會是全委會全體會議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全委會全體會議負責。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a)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
(四)向全委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榮譽職務和特邀委員;
(十壹)制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二)提出修改本協會章程的提案;
(十三)檢查和監督章程的實施;
(十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執委會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2/3?會議只有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召開,決議也只有得到半數以上出席成員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殘疾人體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執委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全委會全體會議批準?2/3?上述成員經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會議;
(二)檢查全委會和執委會全體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所有部門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執委會確認;
(四)決定機關、分支機構和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宣傳文化部體育部。
第三十二條本會工作人員調離單位的,其協會職務由原單位改選接替。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政府資助;
(三)體育彩票、福利彩票;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委會全體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協會變更任期和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四十三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管理機關批準後,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協會的議案,由全委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協會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1999年8月6日經全國委員會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協會管理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