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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執行文化大革命期間接收的私人家政政策的規定

首先是關於私人出租房屋。

對於房管部門在“文革”中接管的私人出租房屋,應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並返還產權。房東願意自理的,房東與租客(含單位,下同)訂立租賃合同,租客向房東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恢復到文革前市政府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水平。租戶增加的租金負擔將由他們的單位補貼。出租的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如果確因住房困難,應允許收回自用。然而,必須給房客適當的時間去尋找另壹所房子。在房客找到房子之前,房主不得強迫他搬家。如果房主現在住的是公房,比較寬裕,就必須收回所住的公房,同時收回所租房子自用。凡房主自願出售出租房屋的,可由房管部門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按照本市規定的統壹價格購買。

在“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私人出租房屋,屬於社會主義改造時緩改、漏改的,應按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2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第二條關於業主自有住房問題

第壹條所有權人仍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應當確認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並返還產權。

第二節。文革期間業主自己的房子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的,應先歸還產權,由職工占用房屋的單位或使用人負責將被占用的房屋騰退給業主。暫時騰不出來的,可以分階段騰出來。同時,房主應退出“文革”以來壹直居住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現分居親屬居住的公房)。被占用的自住房屋騰出來之前,由租客臨時出租,並向業主支付租金。租金標準和補貼方式與第壹條規定的私人租賃住房相同。對於臨時租住自己房屋的租戶,其所在單位應積極設法將其遷出,但業主不應強制其搬遷。

第三條。業主房屋被占用,騰退原房屋確有困難,或者未要求回遷原房屋,但申請居住公房的,可以按照本市現行普通住房水平為業主安排適當的公房,但安排數量按照建築面積計算不得超過被占用房屋的建築面積。業主住進公房後,原私有自住房屋由房管部門或占用單位購買。如果房主占有被占用的房屋並不困難,並且同意將被占用的房屋出售給國家,則可以固定價格購買。

第四條。在實施自住房主自住過程中,應優先考慮華僑、港澳同胞、臺灣省同胞和高級知識分子、名人中的住房困難戶和普通房主中的住房嚴重困難戶。

第五條業主自行交換的自住房屋不屬於騰退範圍。其產權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六條實行“誰占誰住”的原則,所需房屋通過三個渠道逐步解決:1。有新建房屋的市直單位,每年必須拿出新建房屋的20%(占用私房少的按需要拿出),落實私房政策。二、有住房資金,但無獨立住房條件的單位,集資建房或購買住房,為落實私房政策。三、沒有新建住宅的行政事業單位無房資金,由市財政劃撥住房解決。第三條關於私有住房價格問題

本市私房價格由政府統壹規定。由於原私房價格偏低,市政府已批準市房地產管理局(82)308號《關於調整房價的請示》,適當提高私房價格,自1982年8月1日起執行。第四條關於接管期間的租金結算。

十年內,業主移交產權後向房管部門繳納租金;私人出租屋被接管,房主自住後,承租人也將租金交給房管部門。私有房屋被國家接管後,房管部門收取的租金遠遠少於維護管理這些房屋的費用。特別是1976年地震後,國家投入大量投資和物資對地震毀壞的房屋進行維修或加固,市財政為此補貼約7000萬元。在清退租金時,應扣除業主應繳納的維修費(包括震後修復或加固費)、管理費和房產稅。為了使這項工作順利進行,我們應該本著粗中有細的精神,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款產權歸房主的私有房屋,以房主或承租人在此期間應繳納的租金和房管部門繳納的修理費、管理費、房產稅結算。結算方式是:在應付租金的基礎上,扣除10%的房產稅、15%的管理費和壹定比例的修理費,剩余部分返還業主,不足部分由業主支付。修理費根據接管時的修理量分為三種:小修、中修、大修。小修費用相當於租金的45%,中修費用相當於租金的65%。扣除各種費用後,業主可以得到小修房屋應付租金的30%,中修房屋應付租金的10%。大修後,業主應支付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租金。無力支付的,可以分期支付。房東或租客在接管期間所欠的租金,應連同此和解金壹並補足。

第二條房管部門或使用人購買的私有房屋,以及被征用或拆遷的私有房屋,按房管部門接管時的房屋狀況或私有房屋藍圖記載的質量計價,租金按小修標準結算。

第三條業主暫時不能騰退已入住的自住房屋,但業主又不能自行管理的,可以委托房管部門管理。扣除修理費、管理費、房產稅後,多余的租金返還給業主,不足部分由國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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