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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依法行政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壹)行政立法不規範和不完善

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是有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目前,我國行政立法還存在壹些不盡人意的問題:壹是行政立法不規範。雖然我國20多年來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但行政立法仍很不規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依法行政,必須限制行政機關的自行立法,減少地方立法。由於“依法行政”口號下行政立法權的日益擴張,以及行政立法法治監督機制的不完善,行政立法呈現出被架空、取代甚至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危險傾向,因此行政法律規範急劇增加;粗糙的行政法被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補充、細化甚至取代,必然導致行政執法機關自創執法依據,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市場中的“運動員”和“裁判員”的畸形現象。第二,行政立法不完善。沒有相應的行政法規對壹些領域進行調整,造成法律上的壹些空白地帶,特別是壹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使行政機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重影響依法行政。(二)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

首先,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行政執法機構設置不完善。壹些法規規定,該設置的機構不設置,不該設置的機構和部門到處設置,造成行政機構重疊、部門眾多、層級過多,而機構臃腫又導致人浮於事、運轉不靈,產生推諉扯皮、官僚主義、財政負擔重等弊端。其次,行政執法機構之間權限不清,責任不清。在我國的執法體制中,長期以來存在著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機關不分的弊端。行政職能和企業職能合二為壹,經營權、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合二為壹,很難做到自我監督和公正執法。這樣做的後果是,容易管理,有利可圖,各執法部門都要爭奪控制權,造成行政執法“密集區”;那些管理難度大、責任大、無利可圖的,各部門都不管,互相推諉,造成行政執法的“空白地帶”。(三)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

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和控制,否則就會被濫用。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行政系統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包括黨、人大、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內部專門機關和上下級以及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但這些監督並沒有起到有力的作用,沒有真正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腐敗現象依然嚴重,行政侵權、越權和違法事件時有發生,阻礙了依法治國的進程。目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壹是行政監督立法不完備。目前,我國還沒有《行政監察法》及其配套法規來規範行政監察主體和客體的權利義務、程序、限制和法律責任。我國壹些相關法律法規普遍缺乏可操作性或職權重疊,使得相關監管主體相互推諉,監管不力。二是執法監督機制不盡合理。很多監管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低,權力小,權威性差。監管工作未能經常化、制度化,依靠突擊檢查,未能建立並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制,執法違法行為發生時相互推諉,無人追查。三是社會監督和民主監督不夠有力。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青婦殘等社會組織往往因經費不足、實際法律地位低下而無法或不敢行使監督權。被西方稱為“第四權力”的新聞輿論監督,由於種種原因,並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功能。(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低、數量少。

法律需要有人去執行和操作,依法行政是壹項非常綜合性的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越來越專業化和復雜化,因此對執法人員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有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還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現任行政人員

分布極不合理,高素質的行政人員主要集中在高層行政機關,而基層行政機關的行政人員不僅文化素質低,而且法律意識淡薄。行政人員素質低,往往導致重視權力和地方利益,忽視執法責任和義務;執法不按程序,隨意性大;野蠻執法、濫用職權,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威信,激起了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另壹方面,我國執法人員數量少,而行政執法範圍廣、數量多、任務重,也直接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數量和質量。壹些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上崗執法,不僅嚴重影響行政執法機關的形象,還增加了執法成本。特別是在壹些偏遠地區,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不僅低下,而且嚴重。(五)依法行政的保障體系不完善。

授權不足是保障不足的重要表現,也是導致權責不對稱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應該由國家解決,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解決。現在很多執法單位實行“自費執法”,即自收自支,經費來源是收費和罰款。壹些地方政府甚至將罰款分配給執法部門,壹些單位將罰款與執法人員的收入和獎金掛鉤。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制度也不完善。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人身攻擊、人身侮辱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對侵犯執法人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嚴格、不具體,在很多情況下嚴重影響了依法行政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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