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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普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弘揚科學精神,以公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的行為。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與、支持或者組織科普活動。第五條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民和各級幹部。第六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層次、多種形式,使科普工作大眾化、社會化、經常化。第七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科學原則,反對迷信、反科學和偽科學活動。

科普工作應當維護民族團結,促進民族進步。

禁止以科學的名義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

違反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或尚未得出科學結論的觀點或意見,不得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普及。第八條自治區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科學普及給予支持。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建立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民辦科技服務機構,開展以科普為主要內容的有償服務。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使科普工作與經濟、科技、教育和文化工作協調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科普聯席會議由同級政府領導,職責主要是審議本地區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發展規劃、計劃;監督檢查計劃、方案及相關工作的實施情況;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壹)宣傳並組織實施有關科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科普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科普聯席會議;

(四)監督檢查科普工作;

(五)落實同級人民政府對科普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六)其他與科普相關的工作。第十二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主力軍作用,參與制定本地區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充分利用和發揮其科普網絡和組織優勢,加強對其所屬團體、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展科普研究和創作;組織經常性、群眾性和社會性的科普工作。第十三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發揮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教育,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幫助他們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第十四條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宣傳陣地,加大科普宣傳力度,加強對大眾媒體科普內容的監督管理,營造科學文明的社會氛圍。

(壹)各類報刊應開辟科普專欄和專版;

(二)電視臺、廣播電臺應當播放科普節目;

(三)影視制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保證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

(四)出版單位應加強科普圖書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工作。第十五條農業、畜牧、水利、林業、氣象等部門應當重視和支持農村科普工作,引導農民學習商品生產、營銷和管理知識,增強農民識別反科學、偽科學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各類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業技術學校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鄉(鎮)文化站、廣播站、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向農民普及科學知識。第十六條衛生、體育、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全民健身、計劃生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普及。第十七條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幹部職工科學技術知識的繼續教育。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圍繞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改善居住環境,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科普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定期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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