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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在判決中直接引用司法解釋嗎?

司法解釋可以寫進判決書嗎(轉載)

華麗的詩人,大嘴,律師-林bigbug等。

(溫州法律咨詢/學習/民事/200303040156.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與北京住建集團有限公司追討工程款糾紛上訴案中有壹段話...華普國際對和解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要求調整或撤銷相關條款是在2000年6月5438+2月1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壹審反訴有此意思,請求也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超過壹年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華普國際的請求不予支持。

獅子大開

正是因為司法解釋在憲法和立法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據,沒有獨立的位階。因此,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理論界壹直爭論不休。這個問題還有待討論,因為在現實中使用,所以不認為是法律依據。雖然我們從現實中可以看到,大多數人,包括法院和律師,都在適用該解釋,但不可否認的是,法院壹直避免使用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因為它的法律效力至今沒有得到明確解決。我也讀過妳的判決書。我只能說,存在不壹定合理。最高法院對擔保法的解釋也修改了其中壹部擔保法。怎麽解釋呢?雖然最高法院無權修法!即使法律有錯,最多也只能提交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始終堅持認為,在現實中使用,只是把司法解釋作為法院具體操作法律的指導性文件,而不是作為法律依據!!!

[em05][em05]

大臭蟲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如何適用法律、法令進行了解釋。組織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憲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所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和法律的效力毋庸置疑。當然,法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不能修改法律,只能具體解釋如何適用法律。目前有些司法解釋確實改變了法律(如《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改為辯論終結前的舉證期限)。嚴格來說,這是壹種違憲(違反立法法)的行為。

華麗的詩

高院利用司法解釋修改法律的案例數不勝數。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解釋在現實中比相關法律更權威。

獅子大開

[引用][B]以下為[I]big bug[/I]2005年9: 015+0: 36的引用:[/B][BR]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意見》。組織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憲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所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和法律的效力毋庸置疑。當然,法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不能修改法律,只能具體解釋如何適用法律。目前有些司法解釋確實改變了法律(如《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改為辯論終結前的舉證期限)。嚴格來說,這是壹種違憲(違反立法法)的行為。[/QUOTE]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釋是在法律的具體框架內如何適用的問題。所以說明法官判決的依據仍然是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釋,具體操作法官如何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去遵守和執行。這怎麽能說明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實體依據呢?就連最高法對這個問題也壹直含糊其辭。妳怎麽能做出這樣的斷言?既然司法解釋也具有立法解釋的法律效力,為什麽沒有體現在立法法中?請慎重考慮!

獅子大開

[quote][B]以下是引自[I]華麗詩[/I]2005-5-15 9:27:43的壹段話:[/B][BR]高院以司法解釋修改法律的案例數不勝數。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解釋在現實中比相關法律更權威[/QUOTE]

存在不壹定合理(博主註:不合理壹定不存在)。相信妳學了這麽多年法律,應該很明白這個道理。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修改法律是違法的。雖然我們可能屈服於現實,但作為法律人,我們應該維護法律的權威。

華麗的詩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權的法律地位從何而來?壹個是bigbug說的法院組織法,另壹個好像是81全國人大發布的決議。很多人說司法解釋違法,我不這麽認為。高院的司法解釋相當合理,具有法律地位。如果說司法解釋違法,那麽在現實中,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得太晚,或者對後續的情況和問題根本沒有預料到,那麽解決現實問題的唯壹辦法就是什麽都不做,這是不負責任的。另外,法律的制定緩慢而復雜,我們的民法典還沒有出臺,這說明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現實中,計劃趕不上變化。很多時候,這裏的問題剛剛解決,新的問題又出現了。此起彼伏,立法者如何考慮這個問題?第三,NPC立法也是有立法議程的,不是妳想立法就立法的。

大臭蟲2005-5-16 19:41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這部法律賦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權。這是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直接依據司法解釋作出判決,我也不是主張司法解釋就是法律,兩者不壹樣。法律的立法權限僅限於全國人大和常委會,最高法院當然沒有這個權限。但對於司法解釋來說,這是以組織法為依據的。如果我們因為司法解釋只是解釋法律的具體適用而認為司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那麽法律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也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中國只有壹部憲法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有些司法解釋擅自修改法律,這是另壹回事,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司法解釋能否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請不要跑題。

林律師2005-5-23 15:32

[size=7][size=6][size=4]我國很多地方的司法解釋都是越權制定,無權解釋,實際上起到了法官制定法律的作用,彌補了法律的滯後性,越權無權的司法解釋也被廣泛適用。同時,對於違法解釋,我們沒有及時救濟的依據,這真的很難說是好事還是壞事。我只是覺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該大力加強立法解釋,及時糾正司法解釋帶來的弊端。有些解釋應該由人大和常委會作出,他們自己有權不用,只好讓司法機關去做。這是壹場無望的鬥爭。[/U]我覺得樓主說的司法解釋是不能寫進判決書的。如果是這樣,立法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size][/size][/size][align = right][color = # 000066][本帖由作者編輯於2005年5月23日+05: 46: 42 ][/color][/align]

獅子大開口2005-5-3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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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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