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介紹;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式、職能和作用。
壹.世界銀行集團
世界銀行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總稱。它是聯合國處理國際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的下屬機構。
它由五個成員機構組成: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成立於1945,1946年6月開業。
世界銀行集團的宗旨是通過提供資金、經濟技術咨詢和鼓勵國際投資,幫助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世界銀行集團的作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主要向成員國政府、政府機構或由政府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於生產目的的長期貸款,向借款國派出調查小組,並提供技術援助。國際金融公司(IFC)在沒有政府擔保的情況下向成員國的私營企業提供貸款,並與私人投資者共同投資於成員國的私營生產企業;國際開發協會只為最貧窮成員國的公共項目和發展提供長期貸款。
第二,世界貿易組織
從1947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到199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其宗旨增加了三個新的因素:涉及服務貿易產品;它表達了可持續發展,並“尋求保護和維護環境”;承認需要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能夠實現與其國際貿易增長需求相適應的經濟發展。
世貿組織成員:創始成員和被接納成員。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成員國之壹,1950非法侵占中國席位的臺灣省當局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2001 65438+2月11,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加入世貿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作用:所有締約國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發展方面的相互關系,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確保充分就業,確保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和穩定增長,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促進經濟發展;降低關稅,取消各種貿易壁壘和歧視性待遇,實現貿易自由化。
第三,國際貨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年7月至7月22日簽訂的協議,於1945 1947年3月11日成立,並於同年11日開業。
結構性法律規範:成員資格;組織(理事會和執行局);投票權和投票;法人資格(完全的法人權利,特別是簽署七月的權利,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法律訴訟。他們享有的豁免和特權包括對財產和資產的司法豁免,除非這壹權利因起訴或履行合同而自動放棄;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形式的搜查、征用、沒收和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扣押;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制、控制和延期付款的約束;檔案不可侵犯)。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作用: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率穩定,維護成員國間有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
四。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指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沒有法人資格,就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直接享有國際經濟法上的權利,承擔國際經濟法上的義務。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成員在其章程文件中授予的。大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在其章程文件中規定,該組織具有國際法人資格或法律人格,有權締結或簽訂合同,取得和處分財產權,進行法律訴訟。有些還規定了特權和豁免。事實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已經得到包括非成員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的廣泛認可,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個人與國際經濟組織發生經濟往來,簽訂經濟合同。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雖由主權國家組成,但其法律地位和權力並不淩駕於主權國家之上,也不是“超國家”實體,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文件的約束。此外,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不能等同於國家。它沒有國家主權,沒有領土,也沒有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