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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定義是什麽?法定夫妻* * *同壹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余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我國法定財產制度包括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姻收入制度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別財產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2]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財產特征第壹,時間的限制。即從領取結婚證時起至婚姻關系解除時止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的同壹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或分居,無論財產是由壹方還是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與夫妻相同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都是最及時的。第二,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於所有權範疇。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入。夫妻約定財產的概念和範圍夫妻約定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前和婚後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債務的清償以及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的壹種財產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 * *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財產特征第壹,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比較粗放。約定夫妻財產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財產。對財產的類型沒有限制。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壹切能夠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夫妻對同壹財產的約定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夫妻對同壹財產的約定時間可以是婚前、婚後,也可以根據夫妻壹方重新約定約定的財產,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協議形式為各自所有,* * *與所有,各部分所有,部分* * *與所有;第四,合同的優先權。在這裏,國家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采取合同優先原則。即有合同依約,無合同依法。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必要要素打算結婚的夫婦或壹方必須具備確立壹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素,才能使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壹、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遠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協議,因此婚前或者婚後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會涉及當事人。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合同時,當然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壹方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第二,當事人真實意誌的表示,是指當事人在意誌自由並能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內心意誌與外在表現相壹致的狀態。在遺囑真實的條件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在意誌與外在表現不相適應,則該意誌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當幹擾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引起的意思表示是違背法律的,不能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第三,當事人本身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持有人,也是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是壹種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由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無效。同時,由於合同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生活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恰當地訂立適合其社會經濟地位的合同。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何某與妻子李某的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且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字,其他任何人無法洞察何某與李某的真實感情。第四,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否則只能成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裏的“法”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其他部門的法律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基於以上,夫妻共同財產壹般屬於夫妻之間的財產,故可稱為* * *共同財產。對於* * * *的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雙方對半分割,但雙方有約定的,必須按照約定平分。所以任何時候都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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