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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務員報考條件是什麽?

2018浙江省考試要求:

(壹)招聘範圍和對象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考省直機關或者省直單位:

(1)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應屆畢業生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應屆畢業生本科及以上學歷;

(3)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以戶口所在地2017165438+10月22日為準)。

生源地是指高考、高校錄取後戶口所在地。

2018年畢業的,須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學歷證明(研究生還需提供相應學位證)。

2 .省直機關和省直單位面向基層服務型項目人員錄公務員:

(1)參加過我省“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工作”項目(簡稱大學生“村官”)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過共青團中央選送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送的“大學生誌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以下簡稱“兩個計劃”)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累計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崗後享受定向錄取政策5年,其中2013年不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4-2018年,以此類推。

3.市直機關、單位服務型基層項目人員公務員考試對象參照省直機關、省直單位執行。有關範圍和工作資格,請參見當地公告。

4.縣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型基層項目人員招錄公務員: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兩個就業期,歷年年度考核合格,離開服務崗位未滿三年的。有關範圍和工作資格,請參見當地公告。

5.面向優秀村幹部的鄉鎮機關公務員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範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單位基層項目人員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的村幹部,其範圍和對象為:在現村黨組織和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崗位任職兩年以上或在現村“兩委”崗位任職三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招聘範圍和對象的人員)不得報考”。在全日制學校當村幹部的時間不能算作在職時間。有關範圍和工作資格,請參見當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考試錄用優秀社區幹部的範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錄取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範圍和對象為:在設區的市出生並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後入伍,現已退伍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在部隊服役期間,退役後繼續學習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

6.市以下各級機關、單位其他職位招聘範圍和對象見地方公告。

7.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非2018應屆畢業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不能報考,非2018應屆畢業生和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研究生不能憑本人原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認定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人員和依照公務員法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報考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發〔2013〕2號)中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的,不適宜報考各級政府機關和單位的公務員。屬於《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第12號)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的人民警察;村幹部在擔任村“兩委”以上成員期間受到過處分或者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村內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招聘優秀村幹部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招錄機關和單位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聘條件

報考人員除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上述招錄範圍和對象的下列條件:

1.18至35周歲之間出生(1981 165438+10月22日至1999 65438+10月22日,下同)、2065438+2008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非在職)18至40周歲(1976 65438+之間出生

2.報考鄉鎮機關優秀村幹部“職位2”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年齡18至40周歲,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或高中學歷。其他人員要求18至35周歲,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武幹部職位的,年齡為18至30周歲(1986 165438+10月22日至1999 65438+10月22日之間出生,下同)。

4.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要求為18至30周歲,2018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要求為18至35周歲。報考省級公安機關、浙江警察學院、浙江警察職業學院職位的18至35周歲,2018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非在職)18至40周歲。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獄醫)崗位和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中獄醫、心理矯治崗位的18至35周歲。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要求體能測評三項全部達標。

5.各級團組織職位報考人員年齡必須在18至28周歲之間(1988 165438+10月22日至1999 65438+10月22日之間出生)。

6.部分招聘崗位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生產壹線、農村及縣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2年以上的經歷。在軍隊團級及團級以下單位工作經歷,軍隊現役退役士兵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村官”等基層項目人員的服務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脫產上學期間不能算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聘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年限、任職年限的計算統壹截至2017 165438+10月22日。

7.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法律崗位的,應當具有國家教育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的,限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2017年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也可以報考。

2018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成人高等教育文憑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可以報考該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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