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合同方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依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合同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的,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名稱中應當標明“私募基金”和“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訂立基金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者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托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托管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
第七條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應當明確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發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以外的事項。本指引的某些具體要求不適用於當事人的,當事人可以對相應內容進行合理的調整和變更,但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披露,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文本
第壹節前言
第八條基金合同應當明確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解釋
第九條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語,應當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聲明和承諾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聲明和承諾應當在合同中以黑體字載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募集基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出管理人登記代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進壹步向投資者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記,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揭示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股權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盡職盡責、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不承諾基金活動的盈利能力和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諾按照盡職盡責、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人聲明自己是符合《私募基金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相關權利義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股權投資人承諾,其向私募股權管理人提供的關於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益、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重大遺漏或者誤導。上述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人知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關機構不得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第四節私募基金基本情況
第十壹條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
(壹)私募基金的名稱;
(二)私募基金的運作方式,具體包括封閉式、開放式或其他方式;
(三)私募基金計劃募集總額(如有);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範圍;
(五)私募基金存續期限。
(六)私募基金份額的首次發行面值;
(七)私募基金結構化安排(如有);
(八)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項(如有);
(九)私募基金外包事項,載明外包機構名稱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包業務註冊碼(如有);
(十)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五節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條。明確私募基金募集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目標、方式和期限;
(2)私募基金的認購事項,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最高人數、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初始認購資金的管理和利息處理方式等。;
(三)私募基金份額的認購金額和繳款期限;
(四)《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確認。
第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將客戶的資金存入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專用賬戶,並載明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監管機構等。
第六節私募基金的設立和備案
第十四條設立私募基金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明確私募基金合同的簽訂方式;
(二)私募基金設立條件;
(3)募集私募失敗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投資運營。
第七節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和轉讓
第十六條明確私募投資者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認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和時間;
(二)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價格、程序、確認和經辦機構;
(三)認購和贖回的金額限制。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申購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首次申購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不含申購費用),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存續期開放日申購追加基金份額的除外。當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高於654.38+0萬元時,可以選擇贖回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後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於654.38+0萬元。投資者在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如果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低於654.38+0萬元,必須選擇壹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投資者未能壹次性贖回全部份額的,管理人應當持有基金份額。《私募發行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投資者可以不適用本項。
(四)申購和贖回費用;
(五)認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
(六)巨額贖回的認定和處理方法;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責任。基金份額的轉讓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轉讓期間及轉讓後,合格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總數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節當事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應當載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電話等信息。投資者的基本信息可以在基金合同簽署頁面列出。
第19條解釋私募基金應設置為等額股份。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份額具有相同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壹)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根據基金合同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如有);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行使投資基金財產所產生的權利。
(四)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及時采取措施,制止私募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給基金財產和其他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5)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本基金的認購和申購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人的首次認購和申購金額、每次申購的金額和持有的基金總額等。)根據市場情況;
(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私募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應當按照《私募發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包括但不限於:
(壹)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和私募基金備案;
(2)履行受托人義務,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三)制作調查問卷,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向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合格投資者私募募集資金;
(四)制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五)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和決策,以專業化的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六)建立健全內部制度,確保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於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
(七)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任何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八)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擔任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監督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委托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行為;
(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接受投資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托管人提供非證券類資產證明或股權證明(包括股東名冊、工商部門出具並加蓋公章的權利證書)等重要文件(如有);
(十壹)按照基金合同,負責私募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必要的信息,揭示私募基金資產的運作情況,包括編制並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基金報告;
(14)確定私募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確定基金份額交易價格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十五)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資計劃或意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6)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妥善保管相關合同、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保存期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少於65,438+00年;
(十七)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八)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並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十九)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值、變現和分配;
(二十)建立並保存投資者名冊;
(二十壹)面臨依法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並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資人。
第二十二條有兩個以上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基金合同中規定了管理人之間的職責分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管理人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應當通過投資顧問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得因委托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職責。
投資顧問的條件和選聘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規定和要求。基金合同已約定投資顧問的,應當列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情況。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聘請、更換或者調整投資顧問報酬的,應當征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權利應當按照《私募發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包括但不限於:
(壹)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獲取私募基金托管費用;
(2)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給基金財產和其他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基金合同保管私募基金財產。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義務應當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包括但不限於:
(壹)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三)為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立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4)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外,不得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者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托管基金財產;
(五)按規定開立和註銷私募基金財產托管基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履行此項義務;基金合同未約定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該義務);
(六)審核私募基金份額凈值;
(七)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審閱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私募基金定期報告,並定期出具書面意見;
(9)根據基金合同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的資金劃轉指令,及時辦理清算和交收;
(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活動相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
(十壹)公平對待不同的信托基金資產,不得從事有損基金資產和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2)保守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披露本基金的相關信息;
(十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股權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妥善保管相關合同、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
(十四)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交易程序作出的有效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應當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五)根據私募基金合同,制作相關賬簿,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第二十六條投資者的權利應當按照《私募發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界定,包括但不限於:
(壹)取得基金財產收益;
(二)獲得清算後剩余的基金財產;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認購、贖回和轉讓基金份額;
(四)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參加或申請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五)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托管義務的情況;
(6)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取基金信息披露材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合同的規定,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獲得賠償。
第二十七條投資者應當按照《私募發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壹)認真閱讀基金合同,確保投資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收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諾做合格投資者;
(三)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應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信息和最終投資人信息,但符合《私募基金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四)認真閱讀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支付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款,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承擔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承擔基金的投資損失;
(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和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募集機構的盡職調查和反洗錢工作;
(八)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資計劃或意向;
(九)不得幹預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行為;
(十)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及其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和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其他基金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九節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
第二十八條明確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明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並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壹)決定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二)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四)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前款所列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書面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九條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
(四)調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組織機構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組織機構的人員構成和更換程序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壹條根據《基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或日常組織應明確以下事項:
(壹)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時間、內容和方式;
(3)出席會議的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現場召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四)訴訟的內容和程序;
(五)決議的形成條件、表決方式和程序;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和幹預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十節私募基金份額登記
第三十三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理股份登記業務的相關事項。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可以辦理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代為辦理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應當與相關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明確份額登記機構名稱、外包業務登記代碼、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為辦理的權限和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規定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者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進行備份。
第十壹節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說明私募股權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目標;
(二)投資範圍;
(3)投資策略;
(4)投資限制,明確根據《私募辦法》、《自律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資項目;
(五)說明基金合同和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及處理方式;
(6)業績比較基準(如有);
(七)參與融資融券及其它櫃臺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如有)。
第三十六條根據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聘任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關鍵投資人,可以約定投資管理人或者關鍵投資人的基本情況、變更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條私募基金采用結構化安排的,不得違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直接或者間接為結構化私募基金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第十二節私募基金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私募基金財產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私募基金財產的托管和處分
1.說明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將私募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私募基金財產。
3.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私募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查封等權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私募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擅自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質押、擔保或者設定任何形式的優先權或者其他第三方權利。
5.說明私募基金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抵銷不屬於私募基金財產本身的債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私募基金財產本身不承擔的債務強制執行私募基金財產。上述債權人對私募基金財產主張權利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明確告知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二)私募基金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規定開立私募基金財產的托管基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持有人的姓名應當符合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上述開立的基金財產賬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和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擁有的財產賬戶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三)未對私募基金進行管理的,應當在本節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
第十三節交易和結算安排
第三十九條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以下事項:
(壹)選擇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必要時);
(二)結算和交收安排;
(三)資金、證券賬戶和交易記錄的核查;
(四)買入或贖回的資金結算;
(五)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的,應當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和其他資金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壹)交易清算授權。
(二)投資說明書的內容。
(三)發出、確認和執行投資指令的時間和程序。
(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暫停或者拒絕執行指令的情況及處理程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況和處理程序;
(六)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七)指令的保管;
(八)相關責任。
第十四節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核算
第四十壹條私募基金財產估值的有關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包括但不限於:
(1)估價目的;
(2)估值時間;
(3)估價方法;
(4)估價對象;
(五)估價程序;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七)暫停估值;
(8)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9)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私募股權基金的會計政策應當予以規定。
參考現行政策或基金合同,明確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制度等事項;
(二)私募基金應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外包服務機構應當保存完整的會計賬目和憑證,進行日常核算,編制會計報表;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定期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進行核對。
第十五節私募股權基金的費用和稅收
第四十三條私募基金收費的有關事項應當約定:
(壹)明確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從私募基金支付的費用的種類、費率、費率調整、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二)明確可以列入私募基金財產費用的項目,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或者造成私募基金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為處理與私募基金財產運作無關的事項而發生的費用,不得列入私募基金費用;
(三)規定私募基金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與私募基金投資人約定,根據私募基金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
(4)規定績效薪酬的計提原則、計算和支付方式(如有);
(五)為基金募集、運作、審計、法律顧問、投資顧問等提供服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從基金中撥出相應的服務費;
(六)其他費用的原則和計算方法。
第四十四條根據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納稅安排。
第十六節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執行,並明確了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收益分配原則,包括收益分配的標準、頻率、比例和時間;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和通知;
(三)實施收益分配。
第十七節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六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的種類、內容、頻率和方式。
第四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