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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提高競技體育水平,保障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體育後備人才,是指具有較高身體和心理運動能力潛力,經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選拔,從事業余體育訓練的青少年和兒童。

本條例所稱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是指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體育運動學校、具有傳統體育項目的中小學校、體育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第三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運動訓練的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文化教育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組織領導;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安排、整合資源、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計劃,擬定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獨立或者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體育運動學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體育運動學校。

設立體育運動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納入國家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序列的體育運動學校享有同級同類學校的權利。第七條中小學校應當為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創造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在體育技能方面有特色的中小學校指定為體育傳統學校。第八條鼓勵體育社會組織、體育俱樂部、體育場館(俱樂部)等組織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具有體育優勢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作為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第十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體育項目的選拔標準選拔體育後備人才;體育後備人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跨行政區域選拔。

鼓勵中小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推薦具有運動能力潛力的青少年和兒童。第十壹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依法與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簽訂培養協議,明確雙方在體育訓練、文化教育、收費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應當遵守國家幼兒體育教學與訓練大綱,遵循運動訓練規律和幼兒身體發育規律;用於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以及為體育後備人才提供的住宿和用餐條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體育後備人才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其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解決體育後備人才的實際困難。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按照培養協議做好體育後備人才接受文化課程教育的相關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為體育後備人才學習提供便利,為具有外地戶籍的體育後備人才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條件。第十四條從事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教練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忠於職守,科學教學,愛護體育後備人才。不得體罰、侮辱體育後備人才,不得私自輸送其培養的體育後備人才。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促進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

組織和參加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應當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使用興奮劑。第十六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體育後備人才數據庫,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的管理。第十七條省級體育專業運動隊從體育後備人才中招收運動員應當遵循公開、擇優的原則。

政府舉辦的體校應當根據省級專業運動隊的需要輸送體育後備人才。第十八條省體育專業運動隊應當從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中選拔輸送體育後備人才進行培養或者試訓,並與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和被選拔的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簽訂協議。

體育後備人才在省級體育專業隊集訓或試訓期間,其所在中小學應保留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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