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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什麽?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的主要內容如下:第壹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法定條件的公民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和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員。第四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主導的公民權益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城鄉法律援助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國家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對本轄區內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相應的幫助。支持和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以及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第六條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指導本轄區內的法律援助活動。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本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是法律援助服務的主要承擔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和範圍應當與其職業資格相適應。第八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形式第九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二)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三)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者行政賠償的;(四)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害主張婚姻家庭民事權益的;(六)因交通事故、醫療損害、工傷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汙染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七)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業機械等偽劣產品造成損害的,要求賠償;(八)勞動者(員工)與用人單位(雇主)發生爭議,請求保護勞動(民事)權益的;(九)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眾利益,致使公眾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十)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第十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或者發現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其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條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法律援助資源和需求、公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能力制定,逐步擴大範圍,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法律援助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應當公開。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 (壹)城市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的;(二)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領取救濟的農村特困戶;(三)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4)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救濟福利中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優撫醫院、光榮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特殊教育機構等由政府支持的機構。並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會救濟的;(六)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補償並申請法律援助的,免於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第十六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壹)回答法律問題,代為起草法律文書;(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三)代理民事、行政訴訟;(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五)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公證和司法鑒定;(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綜上所述,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以文本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對於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因為經濟困難而無法得到律師協助審判的人,都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因為在主題上有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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