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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解答(四)

19.外國人可以擔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嗎?

當然可以。《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發起人之壹擔任理事長,另壹人擔任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董事長協商確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定居。因此,條例沒有規定主席和主席的國籍。也就是說,外方可以擔任合作辦學機構的董事。由於條例規定,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董事、董事長或者校長協商確定,外國人也可以擔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但擬擔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外國人,必須符合民政部對外國人擔任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要求。

20.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必須是中國公民嗎?校長可以在別處兼職嗎?

《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因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必須是中國公民。同時,《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因此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兼職。

21.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如何聘請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對外籍人員的資質有什麽要求?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請外教資格證?申請。原則上,該機構或項目只有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具有《聘請外籍教師資格證書》後,方可聘請外籍教師和外籍教育管理人員。關於外籍教師和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例》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聘用的外籍教師、教育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相應的職業證書,並應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經歷。因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取得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外籍教師資格證書》後,擬聘用的外籍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上述規定。

22.中外合作辦學的學校和項目可以招收外國留學生嗎?

根據規定,中外合作辦學主要面向中國公民。但是,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教育進壹步國際化和改革開放,國家歡迎和支持外國留學生來華交流學習,鼓勵有條件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參與國際競爭。相關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23.國外教育機構的學歷和學位證書的頒發要求是什麽?

擬頒發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當在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時向省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按照不同教育層次的審批權限,經省級以上教育機關批準後,方可頒發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

但擬授予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1)申請設立或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辦學許可證或項目批準書;(二)設立或者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由外國教育機構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其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不得低於該外國教育機構在本國的標準和要求;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出具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本國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得到承認。

24.如何識別國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國外教育機構的學歷和學位證書的認定分為政府認可和社會認可兩個方面。政府承認是國家行為,應當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我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此,我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承認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運行。截至目前,中國已先後與俄羅斯、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19個國家簽署了學歷學位互認協議。社會認可度反映的是企業、學校等社會組織對壹所學校通過長期辦學積累起來的學術聲譽和教育質量的認可程度,是壹種民間行為。社會認可不等於政府認可,政府認可可以為社會認可提供行政救濟和法律保障。

25.為什麽中外合作辦學不能跨學期或學年收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跨學期、跨學年收費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幫助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規避因收費期限過長給自身經營和消費者帶來的風險,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收費制度和財務運作方式,保障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有序發展。

26.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有哪些內部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中外合作辦學成為組織者的個人利益組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形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獨立、相互制衡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董事會壹般適用於不需要獲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董事會壹般適用於希望獲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應當由我國教育機構管理。因此,我國教育機構應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納入學校統壹管理,不設立獨立管理機構。但為了方便工作,鑒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特殊性,學校壹般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形式,相對獨立地對項目進行管理。

27.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收費和退費是否有具體規定?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三十八條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規定確定並公布。因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均執行國家價格,相關學校應在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列出政府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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