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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使政府規章制定程序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政府規章的質量,促進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政府規章的制定。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以上行政規章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其名稱可以是五顏六色的條文、辦法、規則、實施細則等。,但不得稱為規定。第三條政府規章的制定範圍:

(壹)壹般行政或行政業務管理規定;

(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以上行政規章授權的實施細則;

(三)內容尚不成熟,需要試行取得經驗後,再制定為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第四條制定政府規章應當遵循的原則: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緊密聯系本市實際,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

(四)堅持穩定性和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政府規章的相對穩定性、普遍適用性和易操作性。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政府規章的規劃、協調、審批工作,並對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第二章計劃的編制第二章計劃的編制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據國家和省立法計劃以及本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立法預測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於每年6月5438+01提出下壹年度政府規章立法建議,經部門領導簽署後,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立法建議項目的內容包括:政府規章名稱、立法依據、立項理由、負責起草的部門和人員、報送時間和發布機關等。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對立法建議進行統籌研究、綜合平衡、協調補充,編制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第三章起草和論證第九條政府規章的起草由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負責,由本部門法制辦公室或者指定專人組成的起草小組完成。第十條起草政府規章,應當認真學習和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立法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從全局出發起草文稿。第十壹條政府規章的調整涉及幾個部門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協商。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後15天內完成會簽或書面反饋。也可以由壹個部門牽頭,與相關部門共同起草。第十二條政府規章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報送報告、政府規章文本、立法說明、立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本,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立法解釋的內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據和必要性,起草過程和協調,重要條款的說明等。第十三條政府規章包括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應突出調整對象,壹般應冠以“南京”;

(二)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主管部門;

(三)調整對象的權利義務和處罰措施;

(四)說明需要明確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的權屬、生效日期和名稱。第十四條起草政府規章,其形式和內容應當和諧統壹。根據內容的需要,文體結構可分為條、段、項、目。不要冠數字。項和項前面都有數字。文章很多,可以分章,章也可以分節。做到結構完整、邏輯嚴密、組織清晰、概念準確、敘述簡潔、語言規範。第四章審查和發布第十五條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審查。各有關部門對重大問題難以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分管秘書長或分管市長進行協調。經審查,符合程序,內容成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第十六條收到《市人民政府規章征求意見通知書》的部門,應當認真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經本部門分管領導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按時退回。

接到市人民政府通知召開政府規章協調論證會的部門,應當認真準備,派員參加,陳述本部門意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在會前書面反饋,並加蓋單位公章,不得無故缺席或逾期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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