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故意傷害兒童是什麽罪?
故意傷害兒童罪的量刑是,犯此罪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的,本法另有規定。根據規定,這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行為,其行為損害他人健康。具體來說,本法條文中帶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字樣的犯罪,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因素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態,即既有故意傷害又有過失致人死亡,這是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三、打孩子的後果如下:
1.如果孩子被嚴重毆打,派出所可以對其采取治安拘留等措施,最長不超過十五天;
2.對於不太嚴重的案件,通常會對家長進行教育,不會拘留;
3.毆打兒童造成輕傷以上可能構成虐待罪,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總之,打孩子是違法的。毆打兒童情節嚴重,造成輕傷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