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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足額繳納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對服務期有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此規定的做法不盡相同。例如,在北京,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或者未按規定辦理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要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勞動者辦理了各類保險,即使繳費基數存在差異,勞動者也有權要求補繳,但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紀要全文)第31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應從2008年起。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確實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可以參照以下途徑維權:

1,未發或者未按本人工資發放,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去勞動局社保稽查科投訴舉報,它會責令用人單位補繳(這種情況下壹般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罰款的處罰)。法律法規上沒有社保繳納時限,但在北京實踐中,每年都會公布補繳基數差異的申報時限。如果超過時限,相應時限內的付款可能無法處理。因此,曾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壹旦發現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應及時維權,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未予補足,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農業戶口的勞動者無法在北京辦理社保繳納手續,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現金補償。或者未辦理工傷保險導致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損失。)

3.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或未辦理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涉及風險支付。所以,如果真的需要通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來維權,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曾律師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進行解讀,認為該款明確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按照我國的規定,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繳納都有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保的,應當屬於“未依法繳納社保”的違法情形。因此,無論是基於“未支付”還是“未足額支付”,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會議紀要》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釋為,未支付或者未按北京市規定支付的,才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解除合同,這實際上限制了該法的適用。這種限制無疑給勞動者的維權帶來了更大的難度,也為用人單位違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據。另外,會議紀要不是立法解釋,甚至不是司法解釋。因此,曾先生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不應因這樣壹份文件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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