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市場準入規定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業務控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者終止的;(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無證經營活動的;(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
三。違反誠信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四、違反財務信息報送義務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所謂的“不按照規定提供”包括拒絕提供、拖延提供、提供不完整和提供不真實。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制裁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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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