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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燃氣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設施保護、燃氣使用、燃氣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城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各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配合燃氣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七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燃氣安全意識,提高燃氣安全使用技能。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使用燃氣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燃氣規劃和應急保障第八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雙陽區、九臺區燃氣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氣源供應,平衡用氣需求,制定中長期和年度用氣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儲備的布局、總量和啟動要求,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儲備預案的要求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確保燃氣應急儲備的數量和儲存安全。第十壹條市和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

燃氣經營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氣的,應當按照供氣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市、雙陽區和九臺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供求情況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第十二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十三條在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管道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由市或雙陽區、九臺區燃氣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燃氣設施建設項目須經當地區燃氣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還應當由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和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方案報審查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配套的燃氣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三章燃氣經營和服務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燃氣經營許可制度。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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