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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司法局辦公室工作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壹、行政執法主體

法定行政機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三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註冊、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4.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59號令《基層司法所管理辦法》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6.司法部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7.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令第10號)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司法部41),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完成初查,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8.《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49號)第八條第壹款受理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查。

9.《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法律執業者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2號)第三條第二款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法律執業者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10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9號)第五條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內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11、《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第十壹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壹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工作。

12、《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壹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開展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工作。

13《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令號司法部101)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14、《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1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依法受理和審查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指定律師事務所安排本機構律師或者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16、《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司法部令第74號)第四條第二款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和發放。17、《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7號)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處理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和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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