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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水產種苗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產苗種管理,積極開發和保護水產種質資源,保證水產苗種質量,防止疾病傳播和流行,維護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苗,是指用於水產養殖生產的原種、良種、種苗和各種遺傳材料。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培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水產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產種苗管理工作,縣級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產種苗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水產種苗繁育體系建設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

(二)有計劃地收集、整理、保護、開發和利用本市水產種質資源;

(三)對具有重要經濟價值、遺傳育種價值和瀕危的水產種質資源實行特殊保護;

(四)對原良種場、苗種場、種苗場的水產種苗及其親本的質量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水產種苗生產或經營場所的衛生環境和設備;

(六)檢查原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七)維護水產種苗生產經營秩序,協調水產種苗生產經營糾紛。第五條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民航、物價、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水產種質資源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產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大力推廣優良水產品種。第七條原種場、良種場和水產苗種場的新建、擴建和合並,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水產種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凡在本市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並報蘇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產。

申請《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和相應的衛生環境及設備;

(二)有熟悉水產種苗生產和質量檢驗的技術人員;

(三)符合水產種苗繁育體系規劃的布局要求;

(4)所有親本來源符合技術要求,質量符合標準,有相應的材料和記錄,群體達到壹定數量。

生產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蘇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品種的特點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九條良種場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種苗質量。良種場、種子場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實行定期更換親本制度,保持親本和種子的質量。第十條水產新品種(良種)必須經水產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方可推廣。第十壹條雜交親本必須是純系群體,可育雜交種及其後代不得作為育種親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雜交種投放到自然水體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體中。第十二條水產種苗生產單位必須建立技術資料和檔案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原種和親本的引進時間、使用年限、繁殖、淘汰和更新情況。原種場、原種場供應親本或備份親本,向用戶提供相關技術檔案。第十三條良種場、苗種場和苗種場必須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產種苗生產和經營的真實情況。第十四條銷售出池的水產種苗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質量標準,並按照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沒有標準的,按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出池銷售的苗木必須附有生產單位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第十五條凡在本市銷售或直接使用水產種苗的,必須經產地或蘇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檢疫合格,取得水產種苗檢疫合格證後,方可投入生產和銷售。

有條件的縣級水產種苗檢疫機構可以接受蘇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檢疫工作。第十六條水產種苗檢疫,執行國家或者地方檢疫標準。第十七條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可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對擅自向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體投放混種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1萬元的罰款。第十九條在本市銷售或直接使用的水產種苗未經檢疫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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