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業特許經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擁有
授權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授權被特許人使用;根據合同,受許人
同意在統壹管理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由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權。
允許網點經營和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某個地區的獨家經銷權
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其他申請人,或者在本地區設立自己的經營點。
加盟店。
第五條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
使用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以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或者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實施特許經營。
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實施。
第二章特許經營方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授權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長期業務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有至少兩家經營壹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直接設立。
營地商店;
(五)需要特許人提供商品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有穩定的、能夠保證質量的商品供應。
應該是系統化的,能夠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信譽良好,沒有從事特許經營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被特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和人員。
第九條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為保證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按照合同約定,特許經營者
監督業務活動;
(二)對於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害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制度的被特許人,根據
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4)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業務符號和業務手冊;
(三)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指導、培訓等服務。
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商品。除了壟斷商品和為了保證質量,特許經營必須由專門
除特許人或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許人不得強迫被特許人接受商品供應,但
可以規定商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或者提出多家供應商供加盟商選擇;
(五)特許人應當負責保證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和廣告;
(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特許人授權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由特許人提供。
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特許人提供或者安排的商品供應;(4)獲得
由特許人統壹進行的促銷支持;(5)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開展經營活動;(二)繳納特許費和保證金;(3)維持專營權
經營體系的統壹性,特許經營權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四)及時向特許人提供真實的經營信息。
合同中規定的信息,如財務狀況;(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秘密;(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權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地點和排他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控制和責任;
(6)培訓和指導;
(七)商品名稱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10)宣傳和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13)爭端解決條款
(1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特許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特許經營費:指被特許人為取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
(2)特許權使用費: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照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定期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
支付的費用;
(3)其他約定費用: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
支付給特許人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被特許人收取的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的壹定費用。合同到達
期滿後,保證金應當返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
更新的條件。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原被特許人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員。
標記、商號或者其他標誌不得作為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特許人的註冊商標。
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申請註冊與特許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不得申請註冊與特許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店鋪裝潢相同或者類似的註冊商標、商品編號或者標誌。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信息。
第十八條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正式簽訂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情況。
真實準確的特許經營基本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特許經營年限等主要事項,具有
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納稅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加盟店數量、分布地點、經營狀況、加盟店投資預算表等。,特許經營權也就取消了。
經營合同中的加盟商占加盟商總數的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和訴訟;關於其他商業資源的信息,如商號和商業模式;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式和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商品或者服務,以及附加條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有過企業失信行為。
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提供虛假信息給被特許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
第二十條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包括主體在內的自身經營能力信息。
資質證明、資信證明、財產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情況。
真實的經營情況和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壹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和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及其從業人員,
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未與特許人確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知悉了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保密人和申請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特許經營權不得公開、透露給他人或轉讓。
人們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廣告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和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
在法律上,不得有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可能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
或者收入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和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或者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
商標、廣告圖片和表達或其他識別標誌。
第二十六條在特許經營促銷活動中,被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
在特許經營中故意隱瞞客觀上可能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
指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法,為特許經營各方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特許人應當於每年6月5438+10月將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報所在地。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記錄該情況。
向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
專利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壹條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自身實際情況。
按照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第七章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的業務。
停止營業。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和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經批準後,申請人應在取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以特許經營形式從事商業活動,應在每年10月。
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以特許經營方式設立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
除本辦法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開展業務的情況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備案,以特許經營方式繼續從事商業活動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辦理相關手續的程序。
第三十七條以特許經營方式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的港澳臺投資企業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3萬以下罰款。
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原國內貿易部發布
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條例2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特許經營行為規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條會員企業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會員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騙或誤導潛在被特許人的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銷售或推廣特許經營權。
經營權;
第四條會員不得復制或者模仿他人的商標、商號、廣告或者其他識別符號,欺騙或者誤導潛在客戶。
加盟商和消費者;
第五條特許經營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盡壹切努力真誠友好地解決爭議。如果有必要,可以考慮調整
和解、仲裁甚至訴訟來解決糾紛。
第二章被特許人(總部)
第壹條在招募加盟商的過程中,加盟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潛在加盟商提供盡可能充分的函件。
利息,包括特許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基本內容,所開店鋪的經營情況,加盟所需的投入,收益等。
盈利預測等。,但不限於此信息;
第二條向潛在特許經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廣告和其他宣傳材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信息都應當真實準確。
收到含有歷史或預期投資收益和經營業績的數字或資料後,應明確來源和依據;加入者投票
資本數額及其構成應詳細說明;
第三條特許人應當鼓勵潛在特許人與現有特許人接觸,使其對將要從事的特殊業務有更深入的了解。
徐商務;
第四條選擇被特許人時,被特許人應當重點考察其能力、性格、資金實力和進取精神,不得
基於性別、國籍和其他原因的歧視;
第五條為確保被特許人銷售的產品和服務保持良好質量,被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進行經常性監督。
引導;
第六條為了使被特許人不斷獲得適當的利益,被特許人應當不斷改進產品、服務和營銷,增加
同盟國提供指導、援助和合理的訓練;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優質的物資、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能夠及時接收被特許人的信息並給予解答,應當建立加強雙方溝通的制度。
理解機制與合作系統。
第三章特許經營者
第壹條特許經營者經營特許經營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條被特許人應當詳細、坦誠地披露所有被特許人在選擇合適的被特許人時認為不可或缺的內容。
信息;
第三條嚴格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和手冊的標準開展經營活動,接受所有必要的培訓和被特許人。
指導和監督維護本系統的聲譽和統壹形象;
第四條被特許人無論是否具有特許經營關系,均應遵守與特許經營權相關的所有信息的保密原則。
終止,除非獲得特許人的書面同意,相關人員不得披露或允許披露任何此類信息;
第五條按時繳納會費、版稅和其他應繳納的費用。
第四章相關專業機構
第壹條誠信、公平行事,鼓勵客戶嚴格遵守本道德規範,無論客戶是否中立。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如果客戶的委托或要求違反本道德準則,應立即停止向客戶提供服務;
第二條只接受自己勝任的委托業務;
第三條堅持獨立客觀的立場,確保所發表意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第四條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所有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泄露。
允許他人透露。
條例3
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管理規範的意見
(國內貿易制度法[1997]第24號)
第壹條連鎖商店是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壹名稱的若幹商店。在同壹個總部的管理下,他們采用
統壹采購或特許經營等。,實現規模經濟。
第二條連鎖門店應由10家以上門店組成,實行標準化管理,必須實現商品的統壹采購和配送。
統壹管理規範,采購與銷售分離。所有商品都要通過總部采購,部分商品可以根據材質采購。
合理流量、優質、新鮮的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配送到門店,其余由總部統壹配送。
第三條連鎖經營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組成。
(1)總部是連鎖店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控制。
管理、業務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2)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根據總部的指令和服務規範的要求,承擔日常銷售工作。
生意。
(3)配送中心是連鎖商店的物流組織,承擔進貨、庫存、配送、加工、
收集、運輸、交付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服務於連鎖企業,也可以面向社會。
第四條連鎖商店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連鎖店的門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直接領導下經營;
(2)自願鏈。連鎖店的門店是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權屬關系不變。
在* * *的帶領下進行管理;
(3)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與總部簽訂合同,取得總部商標和業務的使用權。
數量、管理技術和銷售總部制定商品特許經營權,經營權集中在總部。
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在連鎖企業中可以相互交叉。
第五條連鎖經營的形式可以是超市、便利店、專賣店、綜合商場等業態。
好的。
第六條連鎖超市門店營業面積壹般在500平方米以上;商業商品以肉、蛋、蔬菜為主。
蔬菜、水果、水產品、副食調料、糧油及其制品、日用品是主要產品,包括肉、蛋、蔬菜、
水果、水產品、糧油食品(包括活的、新鮮的、冷凍的、半成品和熟制品等)區。).
占總營業面積的30%以上;開架自選銷售,出口集中收集。
第七條連鎖便利店經營的商品為食品、方便食品、飲料、小百貨、副食調料、糧油制品。
主;主要是開架自選銷售,營業時間都在16小時以上。
第八條連鎖專賣店的主營商品和關聯商品占全部經營品種的90%以上;主要是開架銷售。
第九條連鎖綜合商場門店營業面積壹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經營商品以日用品、服裝為主
以服裝、家電、食品為主。
第十條連鎖超市、便利店和綜合商場必須使用電子收銀機,並逐步建立銷售點(PO
s)和電子訂貨(EOS)系統,完善商業綜合信息管理網絡(MIS)系統。連鎖超市和綜合商場
在銷售的非生鮮商品中,條碼(包括店制碼)使用率應達到90%以上。
第十壹條特許經營者自願與連鎖總部和門店簽訂合同,應包括以下事項;授權使用總部業務
標書內容和商品名稱;統壹采購和分配貨物;提供業務技術內容;建立加盟店的地點和目的
目標市場的內容;店鋪裝修設計的內容;推廣內容;質量管理的內容;總部對
店鋪實行財務監控,收取加盟費和管理費;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合同期限、續訂和解除的內容;違約處罰的內容。
第十二條餐飲業、服務業和生產資料銷售業的連鎖店,由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規範的意見另行規定。